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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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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88号

  【发布日期】1994-12-19

  【生效日期】1994-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川府发〔1994〕188号)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战略物资。做好粮食购销工作,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对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关系重大。党和政府历来把粮食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购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加之配套政策措施不落实,因而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国务院于今年5月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就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掌握必要粮源,确保总量平衡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油源,是稳定粮油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我省近年来粮食供求情况,省政府确定国有粮食部门每年必保收购量为100亿斤,一定几年不变。其中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70.2亿斤,各级政府必须层层落实到农户,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确保完成。定购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税除经济作物区和无定购任务的山区外,要全部征收粮食实物;同时在主产区计划收购29.8亿斤,任务到县,统一由国有粮食部门组织收购。收购价格由省政府决定。

 二、保证粮油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好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所需口粮的供应,特别要保证军粮和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的口粮,以及灾区、常年缺粮的贫困区、水库移民的口粮供应。粮油销售价格,除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外,应以进货价为基础,加上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油市场普通粮食品种的供应和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变相提价。

  在粮油供应工作中,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切实安排好重点对象的口粮口油供应。在粮源油源较紧的时候,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以保持正常的供应秩序和市场的稳定。

 三、健全储备体系,增强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化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条件,也是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点。除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继续增加储备规模外,省政府决定从今年收购的定购粮中划转15亿斤作地方储备。其中充实省级储备10亿斤;建立市、地、州级储备2亿斤;县级储备3亿斤。地方储备粮的贷款规模请银行支持,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及办法比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执行,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方案,由省财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要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权属中央,地方储备粮油权属同级政府,未经国务院和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省政府决定建立一些省直属粮库,以加强储备粮油的管理和调度。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国有粮食部门要尽职尽责管好储备粮油,建立定人定岗、专库专帐、定期清查、离任交接等制度,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专人、专帐)、四落实(品种、数量、质量、库点),切实管住管好,发挥作用。

 四、搞好产销衔接,严格调拨纪律

  做好产区和销区粮油购销调拨衔接工作,对安排好全省粮油的总量平衡,保证粮油供应,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全省粮油购销总量平衡,省政府决定:一是对定购粮食和计划内收购的油菜籽(含食油)由省统一管理,不能即收即卖。每年由省粮食局下达年度购、销、调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调拨纪律,确保粮油调拨计划的完成;同时实行粮油调拨与商品粮基地建设挂钩,凡不完成粮油调拨计划的,取消其商品粮基地县有关优惠扶持待遇。对成都、重庆、攀枝花市和三州等粮油主销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二是对定购以外的粮油,省粮食局要通过批发市场组织产销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逐步建立起产区和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批发

  为维护粮油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油源,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管好粮油市场。要组织工商、物价、粮食、税务、公安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油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以县为单位在粮油定购和计划收购任务未完成之前,非国有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收购。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油必须到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农村粮油初级市场常年开放,允许农民之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在市场进行粮食零星交易。省财办、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局、法制局要尽快进行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粮油市场管理办法,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

  要严格控制粮油批发。粮油批发经营权主要应当掌握在国有粮食企业手中。要对粮油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开业经营。

  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省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组织进行规划,加快全省三级市场体系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油市场建设要给予重点支持。

 六、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不打“白条”

  对粮油收购资金继续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应拨的资金全部及时拨补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拨、欠拨。粮食企业要做好粮油调销和货款回笼工作,认真清理和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不得挪用。各有关银行要集中资金保证粮油收购,并实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对销区粮油调入和采购及国有粮食部门粮油加工、批发、储备、进出口业务等所需资金,有关银行也必须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部门的多种经营所需资金,有关银行也应给予支持。

 七、建立风险基金,健全保障机制

  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滚动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办会同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市、州、县都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规模和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自定。

 八、改进财务管理,理顺钱粮关系

  为了保证各项粮油政策性补贴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粮油购、销、调、存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发〔1994〕32号文件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国家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款,省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款,以及中央和省的其他各项粮油政策性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省粮食局逐级下拨,专款专用,不得延压和挪用。省财政厅要加强使用监管。

 九、实行两线运行,深化企业改革

  为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国务院已经决定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分开。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下达后执行。为实现这项改革的平稳过渡,各级粮食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改变目前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自为政、小而散的状况,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工商、批零、购销的联合,充分发挥群体优势,提高规模效益。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高经营效益。

  (2)要加强对粮油工业的行业管理,掌握住加工环节,加快粮油工业的发展。要大力推广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大中型国有粮油骨干企业的建设步伐,以改变我省粮油工业落后面貌,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技术先进的粮油、饲料工业体系,并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逐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走集约化生产、规模经济的道路。省粮食局要尽快做好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粮油工业技改和建设纳入计划,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3)加快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改革步伐。国有粮食零售企业是商业性经营单位,主要承担粮食的零售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零售网点实行合理的批零差。要合理调整经营布局和经营结构,保留骨干,方便群众。同时要加强粮油网点建设。在城镇,为了方便群众购粮,一般每1.5万人左右应有一个粮店,要按这个要求对现有粮店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并以经营粮油为主,不得随意撤并;新建街区必须相应新建粮店。省财办要会同财政、粮食、建委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一个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对粮店改造和建设要给予支持。

  (4)要组织和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好本业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多种经营。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试办快餐店、连锁店,发展粮食的小包装和高档次品种,建立配送中心,利用各大商场销售粮油及制成品,努力搞活经营。

  (5)要组织农村粮站继续推广“两代一换”(代农储存、加工、品种兑换)的经验,把粮站办成农村粮油服务中心,并要试办与农村联合的粮油服务组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粮食重要性的认识,将粮食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把这项工作搞好。要认真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原则。全省实行省、地、县政府领导负责制,省主要负责全省粮油的总量平衡,实施对全省粮油价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粮政管理,并管好国家和省的粮油储备;地、市、州、县负责本地区粮油总量平衡,稳定粮田面积,稳定粮食产量,稳定粮食库存,灵活运用地方储备进行调节,保证粮油供应和粮价稳定。

  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要保持稳定,政企要分开,人员要精干,效率要提高。成立了粮油总公司(集团)的地(市、州)和县,总公司要与粮食局彻底分开,并在同级粮食局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粮食局行政领导要把主要精力转到抓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稳定粮价、稳定市场上来。基层粮食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农村粮站、粮管所(库、厂、店)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稳定粮食职工队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和完善粮油收购、储存、批发、加工、零售网络的服务体系建设,为粮食行业的现代化打好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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