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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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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失效]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7-21

  【生效日期】2001-07-21

  【失效日期】2007-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和煤矿的安全监察,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

 三、第五十七条“……,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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