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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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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集体商业存在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2-12

  【生效日期】1983-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集体商业存在问题的通知

(1983年2月12日川府发〔1983〕14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乡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对搞活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左”的思想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特别是对老集体商业,在政策措施、管理体制等方面,还有不少的限制与束缚;还有些部门和单位,任意向集体商业索取罚金,乱摊费用;加之退休保养人员逐年增多,负担日益加重,因而一些地区的老集体商业已出现了亏损增加,经营难于维持的局面。有的发不出工资,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已严重影响到集体商业的经营积极性。

  为了充分发挥集体商业的积极作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对集体商业特别是老集体商业,必须进一步放宽政策,改革体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继续清除“左”影响,统一思想认识。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十二大文件的学习,把指导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大政方针上来,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商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大力支持集体商业的巩固和发展。

 二、调整集体商业和管理体制。对目前集体商业特别是老集体商业由国营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归口领导管理的办法,要逐步加以改变。可以县为单位建立集体商业的经济联合组织或集体商业公司,管理人员主要应从集体商业职工中选举或选派。使集体商业真正办成“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受当地政府商业行政部门领导,国营专业公司应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扶持。

 三、积极支持集体商业扩大业务经营。集体商业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应当逐步上升。在其业务经营上:1.要放宽品种范围。凡是集体商业有条件经营、市场又需要的品种,都应当允许经营。国营商业在商品分配上,对集体商业应当一视同仁,计划分配的紧缺品种,要统筹兼顾,其余品种,要让其选购,不能搭配。2.放宽进货渠道。集体商业根据市场需要,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可向当地和外地的批发部门进货;工业自销的品种,可以向工厂直接进货。3.放宽经营形式。集体商业一般以经营零售业务为主,少数有条件的商店也可兼营三类工农产品和鲜活商品的批发业务,或为工厂代批发某些选购有余的商品,可以一店为主经营,也可以几店联购分销。4.要统筹规划,妥善安排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必需的营业网点。同时,工商、城建、公安、卫生等部门还要积极支持集体商业设点摆摊,流动服务,方便群众,不要乱加干涉。城市建设必须拆除商业网点的,应当谁拆谁还,拆一还一,归还的面积不能少于原有面积。

 四、在税收贷款上要适当放宽。集体饮食、蔬菜、服务行业,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一般要实行以业养业、休养生息的方针。对经营困难和纳税发生亏损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定期减免工商税。对盈利的集体饮食服务企业征所得税,在继续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时,应予照顾,其所得税率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减按百分之二十计征,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仍按适用税率计征。集体商业发展业务必须的资金,银行应予以贷款。

 五、积极推行各种经营责任制。集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历史经验,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好坏和职工的劳动报酬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受国营商业收益水平的限制。对职工的收益分配应当灵活多样,目前已实行的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二是修理、加工等手工操作行业实行超定额计件;三是三十人以下的小百货店、小饮食店、小旅馆以及理发店、浴室等,可以包给职工经营,店内职工也可以自找经营场地在店外承包经营,实行定额上交,收益归己。各地有关部门可以因地、因业、因店确定,贯彻执行。

  对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店、组和职工个人,其工商税的计征,凡销售额有帐可查的,应按实征收;无法核实的,可采取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其工商所得税的计征,凡实现利润由企业和承包者按比例分成的,原则上按核实的所得额征收;凡包干利润上缴的,可按承包的利润额(扣除各种费用),并入企业核实征收。总之,对集体商业收益分配的计算,应当比同类国营商业企业更活一些。

  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退休保养金的问题。可以按县(市、区)或行业提取退休保养基金,实行部分或大部统筹负担的办法。

 六、不准向集体商业乱摊费用,转嫁负担。集体商业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地区行署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集体商业摊派费用;也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集体商业的经济罚款,按县(市、区)以上政府统一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不能政出多门,乱扣乱罚。凡不按规定多收、重收、乱收费用与罚款的,集体商业单位有权拒交,银行不得任意扣款。

  商业、粮食部门对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需要用的煤、粮、油、糖、肉、豆类等原辅料,应坚持就近就地提货,不能乱加费用,变相提价。包装消磨费的收取也要合理计算,无价包装,不能再收费用。

 七、要加强对集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集体商业的整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要加强集体商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作好统筹规划,分期实施,不能挤掉。集体商业职工先进代表,同样有资格推选出席各级代表会,参加各级劳模会,同样可以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要进一步做好集体商业的巩固发展工作。今后必须增加的商业服务网点,除极少数大型的、现代化的商店、旅馆、饭馆、照像馆等,由国家投资经营外,应放手组织集体或个体经营。农村和城镇,基本上由集体、个体经营。凡新增设的集体商业、饭食服务网点,都应当按照“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经营。

  城乡集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市场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同时,对他们的经济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也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无偿占有或抽调他们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也不允许向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硬性安排人员。凡不按规定办事的,有关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已占有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资金、设备和人员,必须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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