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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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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2000-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意见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川委办〔2000〕3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忠实履行职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我省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与两个《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党政正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由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合理计划,加强协作。适时召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促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与审计部门共同商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各级审计部门要按计划组织实施,切实保证审计的质量,加强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组织、人事、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成果的运用,依照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提出考察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中实绩档案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准确把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根据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14号)的规定,我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定在县级以下范围内实施。

  各地对县级以上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对象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审计时还要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

  对市(地、州)、县(市、区)审计局长的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对纪委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由有管理干部权限的部门授权,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程序统一按照两个《暂行规定》执行。

 四、总结经验,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有关情况请及时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报告。

 五、各级审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两个《暂行规定》和本《意见》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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