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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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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13

  【生效日期】1986-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3日川府发〔1986〕18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弄清事实,征求工会意见,做到实事求是,慎重处理。

 二、《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辞退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被辞退的职工,辞退前的集体户口的,其户粮关系应当迁出企业。其中:家庭不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粮关系可迁到配偶、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所在的城镇;辞退前在中小城镇的,一般不得迁往大中城市,少数家庭确有困难的要求迁往的,由原企业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迁入地区的公安部门联系,凭迁入地区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家居农村的职工,愿意迁回农村的,其城镇户粮性质不变;个别单身职工无亲可投的,允许单身立户。

 四、被辞退职工,办理落户手续后,可持辞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将被辞退职工的档案材料及时送达。

 五、县以上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对被辞退的职工,要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指导他们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在招收录用上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六、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的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暂由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受理劳动争议的申诉进行仲裁。争议未作出仲裁之前,仍应维持企业的辞退决定。经正式裁定,属于错处理的,企业应负责收回复工并补发工资。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庭起诉。

 七、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可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以厂长通令形式公布实施,并抄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九、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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