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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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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 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2001-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102号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多渠道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省级有关部门近期对这些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看,仍有一些地区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对再就业优惠政策不熟悉,少数基层部门和单位对下岗失业人员乱收税费的情况也时有发行。为解决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力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再就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积极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紧迫任务,也是有效缓解我省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主动、积极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已领取《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后,虽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但需要再就业并已办理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帮助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并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等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引导、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对承担了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任务、达到了规定的安置比例,并已办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以及领取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并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两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制度,即是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实体充分了解和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手段,也是进一步督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将《明白卡》免费发放给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有关《明白卡》的印制、发放、审批、年检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督查督办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认真清理各项行政性收费,明确并公示减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下岗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公安、文化、民政、工商、地税、质监、解困再就业办等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管。

  从2002年1月1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持有《明白卡》的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供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据实填写《明白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否则,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或向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再就业优惠政策咨询服务窗口,耐心解答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反映的问题。对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要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再就业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今年四季度,结合《明白卡》的发放,要在全省统一开展一次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实体运用《明白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置障碍,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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