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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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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86号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  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需要加强勘查,适当加大开发强度的如川西北黄金基地,川西(甘孜)金沙江上游银多金属基地,攀西稀土矿基地,长江三峡库区铝土矿基地,雅安石材基地,川南绿豆岩基地,这些矿物原料生产基地,当前迫切需要安排普查勘探。与此同时,应尽快进行有序开发。以上有些地区将成为我省新兴的特大型矿物原料基地,对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科学地制订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规划。对国家规划矿区,要加以保护。对地方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要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各地区在矿产开采中,必须依法办矿,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制止乱采滥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各种地质灾害发生。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及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二、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维护国家的权益,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切实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地质成果是一种知识权益,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推行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促进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

  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查工作由中央投入资金,其成果面向社会服务;战略性、具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矿产普查,由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投入资金。若成果被转让使用,其投入资金应计入该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地质勘查市场中满足企事业单位需求的普查、勘探、技术服务,按“谁需要,谁投入”的原则,实行有偿占用;地质成果转让,其成果价值应经过有关部门评估确价,由成果使用者支付地质勘查的全部费用及附加值。

 三、深化改革,推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一体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结合是转换机制、深化矿业改革的积极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地勘单位参与开办矿山,按规定销售矿产品,发展矿产品加工业。地勘单位可依法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对勘探风险较大,采选冶技术难度大的部分矿种(如岩金、稀土、银及多金属矿种等),可实行边探边采,并且尽可能通过银行给予技改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帮助他们解决开发资金的困难。同时要鼓励采矿企业开展扩大储量的勘探,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实行勘查与开发相结合的项目,应走由小到大,滚动发展的路子。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注重投入产出,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四、新办采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地方、部门、企业各自优势,走联合办矿的路子。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谋发展。推行股份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矿业企业。对我省优势矿种,在国内外市场占有决定地位的矿产品,如稀土、锶矿、锂矿等应尽可能按勘查、采矿、矿产品及原材料加工、贸易一条龙组织生产经营,逐步形成集团化矿业公司。

 五、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150、152号令和《四川省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矿产资源法规,维护地勘单位、采矿企业、个体采矿者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严禁矿权的非法转让。要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矿业秩序,禁止乱采滥挖、无证开采,制止只顾局部、眼前利益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短期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

  当前,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公安、税务、工商及有关部门要配合矿管部门,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地质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谁破坏,谁恢复,谁整治”的原则。属于自然的公共的重大地质灾害,要积极及时向国家立项申报勘查与整治。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支持推行地质勘查“区块”登记制度,要重视支持矿产资源分配、矿产资源资产化评估工作,促进勘查与开采的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我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要加强地矿行政机构与队伍并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及开采强度、地质环境管理任务,在现有矿管机构、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设置具有执法职能的矿管机构,保证地矿行政职能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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