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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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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明行业创建与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5-16

  【生效日期】1998-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文明行业创建与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创建文明行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途径。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文明行业是指全行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树立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总体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全面提高,努力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全省各行业都要积极创建文明行业,尤其是窗口行业要带头搞好创建活动。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行业自建为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要予以指导和督查。

  文明行业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实行分级创建命名。

 二、评选条件

  文明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行业内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认真抓、一班人共同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文明行业创建纳入全行业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做到有专门的工作班子和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有总体创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取得看得见的显著成效。

  2、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全行业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行业新风教育扎实有效,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爱岗敬业、争创上流,业绩显著。

  3、本职工作实绩突出。全行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事业发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管理机制,经济效益和本职工作实绩突出,位居同行业前列。能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4、服务行风群众满意。全行业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序,服务态度热忱、服务技能训练,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价体系,社会评议行风合格,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5、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全行业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建与共建成效突出,行业主管机关建成相应级别以上的文明单位,行业内文明单位建成率达到规定标准,质量为断提高。

  各行业申报省级文明行业时,行业内省和市(地、州)级文明行业建成率达80%以上;行业内市(地、州)级文明行业建成率达60%以上;申报市(地、州)级文明行业时,行业内市(地、州)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建成率达80%以上,行业内县(市、区)级文明行业建成率达60%以上。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①、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③、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三、申报考核

  各行业按照文明行业评比条件自查达标后,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

  文明行业的考核验收,由同级文明委责成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四、命名表彰

  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授予文明行业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进行表彰。

 五、管理

  文明行业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管理。各级文明办对创建活动予以指导。

  文明行业要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

  文明行业实行复查制度。凡被命名的文明行业,由同级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合格证书,保持文明行业称号。对放松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撤销称号处理。撤销称号的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称号的行为,三年后达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本办法由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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