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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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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6-24

  【生效日期】1983-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3年6月24日川府发〔1983〕102号)

 一、我省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工作,从一九八0年开始,经过试点和在面上推广大竹经验,已取得一定成效。全省认真抓了基层社的改革,通过清理社员股金,已落实股权百分之九十,扩大了农民入股,加强了民主管理;有一百五十多个县以供销社为依托,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联营;一百二十五个县建立了县联社。许多供销社经过改革,加强了对农村多种经营生产的指导和扶持,加强了同农民的经济联系,密切了农商关系,农村商品流通不畅的状况有了改善。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路子是对的。但是,从全省来看,改革的步子迈得不大,还跟不上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因此,加快和深入改革供销社体制,全面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仍然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遵照中发〔1983〕1号文件和国发〔1983〕21号文件确定的方向和原则进行,尽快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改革的重点是:增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改“官办”为“民办”,改吃“大锅饭”为按劳分配,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通过改革,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城乡经济的纽带作用,做到“一身二任”:既保证完成国家的任务,又代表农民利益,积极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提供各种服务,逐步向产供销结合、农工商综合经营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并扶持和协同农村市场其它流通渠道,共同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

  改革的出发点和衡量改革成果的主要标志是:通过组织生产,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使农民实现多产、畅销、增收、致富。

 三、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要认真落实社员的经济、民主权利,使社员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保证社员群众在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和职工奖罚等方面,充分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

  基层供销社拥有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盈余除上缴调剂基金外,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上级提出的原则,讨论确定企业积累、发展基金、生产扶持基金和社员分红的比例。

  基层供销社应按经济区域设置,发挥它在建设农村集镇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少数不符合经济区域建立的基层社,应通过试点,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域建社;对于已按经济区域建立的基层社,不要再退到公社建社。

 四、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的专业公司,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的业务经营单位,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公司的指导。基层社向县联社投股,对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县联社为基层社服务,对基层社实行分红,并组织所属公司与基层社发展专项商品联营,组织基层社联办经营、加工等业务,发展与其它工商企业横向经济联合。

  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县供销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一方面继续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完成商品收购、调拨计划和国家给予的各项任务;一方面主动灵活地开展购销、服务活动。支持基层社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积极帮助基层社开展购销业务,兴办加工企业和经营设施;代表基层社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认真办好贸易货栈或综合贸易服务公司,帮助基层社扩大业务经营和服务范围。县联社的常设管理机构成员和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报同级党委备案。

  县联社所属公司实行分别核算,由县联社统一向国家上缴税利,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县联社要进一步扩大各公司的自主权,组织、支持他们主动灵活地开展业务活动。贯彻落实为基层社、为农民服务的方针。公司经理由县联社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酝酿提名任命。公司可以自行聘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人员,担任业务、技术顾问。

 五、扩大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的周围,逐步把供销社办成农村产前产后的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对于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后的农副产品,除政策规定不准议购议销的品种外,供销社应不受商品分工和行政区划限制,进行灵活购销,可以为农民代销,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企业联营;可以在城市设立推销机构或同城市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单位联营。城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方便,包括开办交易市场或行栈,组织合作商店、个体商贩代销等,吸引农副产品进城。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副食品和建筑材料,供销社都应按照合理的商品流向,向批发站和工厂进货。县联社也要积极帮助基层社订货和代销、代购商品,以扩大农村供应。

  供销社要大力扶持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并把这一工作同扩大城市、工矿区货源,增加出口商品结合起来,要主动同专业户、重点户和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工业、商业、畜牧、兽医、保险、植保、信贷等有关单位,开展购销、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指点生产门路,调剂种子、种苗,供应生产资料扶持必要的资金,搞好技术推广和产品推销,联合办仓库、冷库、商业网点、加工企业和各种服务事业。

 六、按照合作商业的特点,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改革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在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要把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同落实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责任结合起来,一并考核;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基金的增长,必须低于企业利润和上交税金的增长。同时,搞好企业整顿。

  基层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主任负责制。主任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社员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副主任由基层社主任在征求职工和社员意见基础上提名,由社员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任命。选出和任命的主任、副主任报县联社备案,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结合经营承包,给予适当的职务津贴。职务津贴的开支进入费用。今后落选,仍回原单位工作,取消职务津贴。

  供销社原有的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今后基层社需要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工制,主要从农村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由县统一考试,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择优选聘,不转为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录用,也可解除合同;表现不好的,合同期间也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这办法的试点范围,由各地、市、州确定。

 七、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使用(其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交由供销社无偿长期使用),任何其它部门或单位不得挪用或抽调。

 八、省辖市参照县联社的原则,组成经济实体的联合社。地区供销社继续保留,精减人员,作为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不作为政府机构。

 九、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后,决不能削弱对农村商业工作的领导。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群众性经济组织。理事会由省、地、市、县供销社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有关省公司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推动各社社员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供销社总结交流经验;指导供销社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反映农民和各级供销社的要求和建议;参加有关的组织业务活动和外事活动。

 十、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是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步伐,总结经验,深入改革,力争新的发展。

  民族地区的供销社体制,可参照本决定的精神,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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