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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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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大扶持力度促进烟叶生产实现恢复性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8号

  【发布日期】1995-01-14

  【生效日期】1995-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烟叶生产实现恢复性发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川府发〔1995〕8号)  今年我省烟叶生产在去年减产的基础上,又出现较大的“滑坡”。烟叶连续两年减产,对我省卷烟工业原料供应造成严重紧张状况,同时影响到盆周山区产烟县和全省的财政收入。近两年烟叶生产“滑坡”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调,造成粮烟比价不合理,加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烟积极性。为了制止烟叶生产继续“滑坡”,增加烟农收益,支持我省烟草行业健康发展,保证我省两烟税利稳定增长,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烟叶生产的扶持力度,1995年继续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4〕100号文件,同时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调整目前不合理的烟叶比价关系,推动全省烟叶生产实现恢复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1995年调整烤烟收购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优质烤烟的扶持力度。烤烟15级扶持标准在省政府川府发〔1992〕1号和川办发〔1993〕65号文件的基础上调整为,每50公斤优质烤烟中一90元,中二100元,中三100元,中四70元,中五20元,上一90元,上二75元,上三40元,直接兑现给烟农。

 二、对烟叶专用复合肥实行与优质烤烟挂钩补贴的政策。在烟农交售烤烟时,按照中一、中二、上一烤烟每公斤补贴1元,中三每公斤补贴0.5元的标准,兑现肥料补贴款。

 三、扶持资金的来源和具体安排。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烤烟扶持资金由烟叶产地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2〕1号和〔1994〕10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各地实际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将卷烟产地财政支持烟叶产地的生产扶持资金补贴给烟农,不足部分由烟叶产地县烟草公司解决。

 四、晾晒烟的扶持标准和办法,由省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另文下达。

 五、关于15级烤烟低次等4个级的收购问题,由烤烟产地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1995年收购新烟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收购的等级,并报省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和省烟草专卖局备案。

 六、省烟草公司和烟叶产地要充分运用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实烟叶种植面积,努力提高烟叶种植科技水平,坚决扭转烟叶“滑坡”的被动局面,切实抓好烟叶生产恢复性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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