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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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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西藏内调工人的报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10-03

  【生效日期】1980-10-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西藏内调工人的报告

(1980年10月3日川府发〔1980〕216号)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指出:西藏解放以来,中央从内地派进西藏工作的同志,基本上完成了历史任务。决定除一部分领导骨干和技术骨干继续留藏工作外,大部分同志将分期分批调回内地。根据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计字119号文,分配回我省安置在西藏内调工人____,并要求各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安置这一批内调人员后,要总结经验,今后西藏内调安置任务,还另作部署。

  这批工人中,进藏前在我省有工作单位的只____多人,其余近_____人,进藏前无工作单位,需要回原籍由有关地区和部门接收安置。为了做好这批内调工人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安置这批内调工人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的去向,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藏前有工作单位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经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进藏前无工作单位的,回原籍县(镇)或到其爱人所在地,原则上对口安置。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单位安置,对调入成、渝两市的应从严控制。

  原属电力、地质、邮电和省建工、交通等部门调去的工人和现在在西藏上述部门工作的工人,按系统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分配到所属单位安置,各地区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分配一部分安置任务,有关单位应予接收。对某些专业工种工人,也可由省劳动局商同有关地区、部门直接安置。

 二、内调工人是全民单位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是农、林、牧、渔场的,按现行规定办理;以工代干的按工人安排。临时工不属于内调安置范围。内调工人中随调的干部,由省人事局安排后,工人随干部进行安置。

 三、内调工人必须能坚持正常工作,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取得县以上医院证明,报地区(市、州)劳动局退给西藏内调工作组处理。对于档案不全或政历问题未作结论的,可将档案材料退给西藏内调工作组,待材料补齐或问题搞清楚后,再行安排。

 四、这批内调工人,由省劳动局会同西藏内调工作组根据上述原则,分配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地区(市、州)劳动局和有关部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地区劳动局和有关部门报我局转告西藏内调工作组通知调出单位,征求本人意见,由西藏专区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报到。对个别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的,可退回原单位。

  安置西藏内调工人增加的职工人数,省、地、市、州、县属单位,年终按实核报,中央属企业由我局划拨。

 五、今年内调职工的工资,凡实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标准的职工,调到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作的,应改按调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调到六类和六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64号函的规定,执行六类地区的工资标准。不实行全国十一类工资区标准的职工,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内调后,不改变行业和工种的,减少地区差额后的工资低于调入单位同工种同等级职工工资标准时,可按调入单位同工种同等级职工的工资标准执行;改变了行业和工种的,可按当地比照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增减地差的办法,减到六类工资区为止,不再按调入单位现任工种同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农业工人减少地区工资差后的工资低于成、渝两市同等级农工工资标准的,可按成、渝两市同等级农工工资标准执行。

 六、西藏内调工人多年在艰苦的地区坚持工作,对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请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力争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单位,为我省“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八0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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