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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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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新技术新产品(成都)交易博览会优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91号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1994-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

新技术新产品

(成都)交易博览会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4]91号)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培育、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省投资,开展技术经济贸易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国家科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定时在成都市举办“中国新技术新产品(成都)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双新交易博览会”),并将其逐步办成国际性的科学技术博览会,开成西南的技术贸易中心。为了搞好这一重大活动,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双新交易博览会上成交的部分市场前景好,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优先列入各级计划,并视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二、各级金融部门对于双新交易博览会上成交的、具有贷款条件的科技项目,应积极筹措资金给予支持;各地银行、信用社、投资公司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流动资金的贷款。

 三、省上在1995年拨出200万元资金,对双新交易博览会上成交、贷款落实较好并列入了计划的农业、环保等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支持。

 四、对省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在双新交易博览会上成交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合同收入,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在双新交易博览会上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五、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在双新交易博览会期间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务部门审核,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对长江三峡经济开发区所属的省内有关地区在双新交易博览会期间成交的项目,实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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