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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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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近几年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减缓了环境恶化的趋势,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工业和生活“三废”排放量在增加,全省酸雨频率高,江河水质普遍受到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仍在加剧,总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健康和对外开放,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全省人民中树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真正把环境保护摆到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避免经济建设重大决策的失误。要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经济建设中逐步调整产业结构,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加强环保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清洁生产。要定期分析环保形势,研究和处理环保问题,支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全面推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政绩的依据之一。

 二、增加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治理老污染源。要进一步疏通和完善已有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必须足额安排;老企业的污染治理,必须按照限期治理的计划,逐年在自有资金中安排落实。要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已挪用的要限期如数归还。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环保投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国家的要求。

 三、健全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保执法力量

  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监理机构,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强环境监测,加强执法力量。

 四、严格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保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坚持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时,环保审批权不能下放。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一律不准新建;已有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实行关、停、并、转。加强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和各类开发区环境管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蔓延。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争取在几年内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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