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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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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3-16

  【生效日期】1982-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

(1982年3月16日川府发〔1982〕41号)  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件),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省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社员和社队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耕地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有的单位以种种非法手段买卖、变相买卖和租用农村土地建房或搞其它建设,致使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当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本紧急通知,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人民政府应按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制止乱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二、认真搞好村镇建设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今后,村镇的各项建设都应当在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乱建。农村建房规划由生产队(或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批准。场镇建设规划由公社制订,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注意节约。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新建、扩建住宅,其住宅新占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山坡荒地,尽量不占耕地。因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应尽量利用劣地,不占好地。利用荒山、荒坡建房的,可以适当放宽。确需易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应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逐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委托区公所代批)。社队企、事业和集体建房申请建设用地,应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川府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时,应用公社、大队的土地调换或用其他方式合理补偿。公社、大队办的企业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可以采取逐年向被占地生产队支付土地使用费或联合经营的办法。土地使用费标准。为被占土地二年的年产值(年产值按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付费年的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三、未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审批权限标准占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占地。

  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川府发〔1981〕77号文件下达以后、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非法侵占耕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尚未施工或虽已施工、尚未竣工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将耕地退还生产队耕种。不符合省人民政府原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占用的耕地,如确属需要,应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其用地超过规定数量者,应当退出。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强占耕地建房的,要责令拆除,限期将耕地复原退回集体,或将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其建设用地未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买卖、租赁土地(包括以购、租房屋方式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钱款、物资、房屋一律由县级人民政府没收,未使用的土地退回集体,并对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罚款处分;对从中渔利、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为首分子,要绳之以法。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耕地为自己及其亲属建房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县级人民政府在今年二季度内,要组织力量,对川府发〔1981〕77号文件下达以后农村各类建设占地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清理,对不合理占用土地的,要进行清退,对非法占地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在七月底以前将检查、清理的情况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作出报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督促检查,帮助所属各县人民政府做好检查工作,并于八月底以前将各县的检查、情理情况汇总报送省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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