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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发[1995]11号
【发布日期】1995-06-19
【生效日期】1995-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鄂发〔1995〕11号1995年6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工作,更好地促进“科教兴鄂”战略的实施,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努力开创科普工作新局面
建国以来,我省科普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广大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尤其是科普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省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科普工作的基础条件逐步改善,科普组织网络日益健全,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宣传活动蓬勃兴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通过实施科技、教育计划及相关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科普工作的发展。全省实施的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燎原工程、金桥工程及广泛开展的巾帼建功、双学双比、两争一创、培养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青年星火带头人等活动,在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农村技术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一个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我省的科普事业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科普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加之,近年来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时有发生,有的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严重侵蚀人们的思想,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科普工作必须认请形势,明确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加强。要把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为中心任务,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要在继续做好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普及宣传的同时,特别重视科学思想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传播,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科普工作的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多形式、多渠道地为青少年提供科普活动阵地,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要继续面向亿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传播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科普工作。要增强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知识面,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
1、切实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给予关心和支持。全省的科普工作在省“科教兴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科委牵头负责,抓好计划部署、督促检查和政策引导工作。省科协以及其他各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都要继续发挥主动性,大力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为加强全省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决定建立由省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也可建立起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增强统筹、协调科普工作的能力。
2、制订科普工作规划。科技普及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发展规划和“九五”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科普工作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将科普工作规划纳入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
3、增加科普投入,改善科普工作的手段和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科普投入的力度,给科普工作以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鄂的决定》要求“省级科技三项经费、事业费、科普经费年增长不低于10%”,省里将按此规定逐年增加科普投入。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对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要努力拓宽科普投资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增加投入,逐步形成政府拨款、单位自筹,以及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等多渠道筹集科普经费的新格局。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捐助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吸收海外资金支持和兴办科普公益性机构。
4.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网络。科技普及网络是科普工作的重要依托,必须建立、健全并优化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性科普组织网络和科普工作体系。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普协会和科技咨询服务组织,村要建立科普小组。要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要采取优惠政策,稳定专业科普工作队伍,在工作、生活、进修和职称等方面,对科普工作给予适当的倾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要使广大科普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5、加强科普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资料设施是传播科学技术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把科普场馆和设施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纳入科学、文化、市政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当前,主要是把现有科技场馆和设施改造与利用好,完善其功能,发挥其效益。
6、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开展科普活动。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科学教育功能,大力扶植科普影像作品的创作与发行,鼓励和支持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等开辟科普栏目,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各类公益广告要增加科普宣传的含量,宣传科学、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城市公共场所应建立科普画廊或橱窗,逐步在全社会创造一个全方位的科普宣传环境,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
7、强化科普工作的法制建设。要根据《科学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科普工作的专项政策、法规。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和整顿现有的神怪洞府,取缔求神问卜等封建迷信活动。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民族政策,加强对人文景观、旅游设施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的功能。要明令禁止有关涉及封建迷信或违科学原则和精神的猎奇报道以及不良生活方式的传播。对某些不易划清界限的内容或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对确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予以制裁。
8、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科普工作向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发展。科普工作作为基础建设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科协作为科普工作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要进一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大力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教育、宣传、文化、旅游、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要在发挥各级、各类科普专业队伍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动员和组织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和广大知识分子,积极参与科普事业,尤其要鼓励学识渊博、贡献卓越的科学家、教授、专家走向社会,带头宣讲科学知识。要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使我省科普工作更加广泛和深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科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并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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