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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1-13
【生效日期】1995-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2号1995年1月13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将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我省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业的第一部法律,对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广告法》,努力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广告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
二、以《广告法》为准则,规范广告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违法虚假广告。违法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很大,消费者反映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惩炮制、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制止不正当竞争,决不让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及时通过新闻媒介爆光。
二是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严禁内部报刊经营、发布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的,一律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发布广告的,按广告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严禁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承揽广告业务。禁止新闻媒介单位成立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翻牌广告公司;已成立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缔。
四是结合《广告法》的实施,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户外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当前户外广告乱设置、乱张贴等问题仍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与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广告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当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发挥好户外广告的作用,使户外广告成为我省城市(乡、镇)美化、人文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拆除、破坏,切实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资质标准,提高经营者、发布者素质,落实好广告业发展规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资质标准,注重发展以策划为主导、以创意为中心并能够为广告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广告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广告业的中坚力量。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支持广告业的发展,努力实现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发展广告业三年规划》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四、切实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广告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量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广告法》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切实担负起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责任;各级卫生、医药、农牧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广告法》赋予的广告审查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同时强化社会监督,使《广告法》在我省得到全面、顺利的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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