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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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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1-05

  【生效日期】1995-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鄂政发[1995]6号1995年1月5日)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三大工程体系,农村水电和初级电气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了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省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标准不高,抗灾能力不强,还远远不能适应防大洪、排大涝、抗大旱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稳固水利基础,加快水利发展,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程重点

  我省的水利建设,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增加投入,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稳固基础,加快发展的原则,加大防洪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加大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中小水电发展步伐,加快综合经营发展步伐;加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实行巩固与发展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建设与管理结合。要立足现有工程,狠抓除险加固,维修改造,更新配套,尽快恢复和扩大工程效益;要放手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小型大规模高质量的农田水利建设,搞好水利结合灭螺;要分期择优兴建一批骨干水利工程;要努力办好水利现代化的试点。九十年代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努力控制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提高部分重点堤段的防洪标准,逐步使境内长江、汉江河段分别能抗御1954年型和1964年型洪水,中小河流能确保抗御建国以来曾出现过的最大洪水;继续抓好大中型险库的除险加固,基本消除小型水库的病险隐患,达到抗御设计洪水的能力;在改善现有灌溉、排涝设施的基础上,新增灌溉面积250万亩(累计达到4110万亩),新增除涝面积200万亩(累计达到1960万亩),改造渍害低产田720万亩,建设山区“当家地”14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9500平方公里。同时,新增城镇年供水能力10亿吨;基本解决山区现有288万人、213万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新增中小水电装机52万千瓦,累计达到160万千瓦,年发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上,使以中小水电供电为主的30个县市实现农村初级电气化。

  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建设要突出五大重点。一是坚持把防洪保安工程放在首位。着力加强荆江大堤、松滋江堤、南线大堤、黄广大堤、武汉市堤、黄石市堤、下百里洲堤、汉江遥堤、荆南四河堤防等江河堤防的整修加固,狠抓下荆江和汉江中下游的河势控制,积极搞好长江、汉江严重崩岸和重点病险闸站的整治,搞好荆江、洪湖、上百里洲等重点分洪区的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汉北河综合治理和沮漳河下游改道工程,强化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认真落实全省中小水库除险保安责任制。大力加强防汛通讯建设。凡有洪水威胁的城市,必须将城市防洪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城市的防洪能力有较大提高。二是抓紧排涝泵站的建设。继续治理江汉平原“水袋子”,在搞好现有设备更新改造的同时,分期新建仙桃杨林尾、汉川分水、黄州白潭湖二站等骨干排涝泵站。三是巩固完善现有灌溉工程系统。继续抓紧鄂北地区“旱包子”蓄、引、提相结合的灌溉工程建设,重点搞好引丹、漳河、东风渠、温峡口等30万亩以上和贫困山区万亩以上灌区的配套建设。四是坚持改造中低产田。抓紧小流域综合治理,大搞坡改梯,建设“当家地”,努力扩大基本农田。因地制宜,解决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五是大力发展中小水电和城镇供水。重点开发汉江干支流和清江上游的水能资源,续建和新建五峰锁金山、保康过渡湾、利川长顺、郧西陡岭子、兴山古洞口和汉江王甫洲等中小型水电站。重点抓好宜昌东山开发区、武穴城南开发区、随州先觉庙、黄梅龙坪、巴东和兴山新县城等供水工程的建设。

  根据上述任务和工程重点,各地要抓住主要问题,统筹兼顾,精心安排,进一步修订完善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划和计划的实现。

 二、多渠道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

  增加投入,是加快水利建设的关键。各级都要进一步探索国家办水利与社会办水利相结合的路子,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水利投入新机制,提高水利建设的总体投入水平。

  各级政府要在“八五”计划的基础上,提高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比重。从1995年度起到九十年代末,省、地、市、州、县要确保水利投资随着财政年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其数额应占当年财政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总额的1/3以上。

  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和商品粮棉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

  县市和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级投入水利的周转金和有偿使用部分,回收后要纳入基金管理,滚动使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留的公积金,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村、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各项非农业建设征用的排灌耕地面积,要按土地征用费的5%收取水利建设补偿费,收费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大力提倡按照统一规划,采用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化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政策,国家保证其合法权益。

  积极引用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经过批准,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农田水利事业费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效益好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以发行债券。

  劳务投入是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主体,要坚持和完善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每个农业劳力年投工数量不少于20个,水利任务重的地方可适当增加。要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专工专用。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有参加防洪排涝建设的义务,每人每年投工5个。水利积累工和义务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资代劳。

 三、改革水利投资使用办法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分级投入,分级负责,建立投资分摊和有偿使用制度。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的水利建设事权和投资范围。省主要负责流域性枢纽、调水控制工程和跨地市州的水利设施以及重要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地市州主要负责跨县市的水利设施和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县市负责筹资建设。

  要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所处地域情况,实行不同比例的投资分摊政策。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型的工程,属于省主要负责的,主体工程概算投资的70%、重点配套工程概算投资的50%由省负责,受益地市州县财政相应分担30%和50%;属于地方主要负责的工程,主体工程投资由省视地域经济状况适当安排,贫困山区安排70%,其他地区安排50%,其配套项目由地方投资建设。灌溉等有偿服务型工程,属于省主要负责的,省投资干渠以上工程概算投资的60%-70%,受益县市自筹配套30%-40%。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型工程,谁建设,谁筹资,筹资有困难的,省里给予支持,并实行投资全额有偿回收的办法。

  对于老、少、边、穷、库地区的“当家地”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省里给予

重点扶持。

  各级的水利投资,应参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政策;对有些工程实行有偿和部分有偿,定期回收,重新投入水利建设。水利投资有偿使用和回收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要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农田水利事业经费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渠道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都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截留、挪用水利经费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努力建立水利经济的良性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支持水利部门深化改革,坚持走“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开发兴水、经营富水”之路,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科学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合理的供水、供电、排水价格与水利收费体系、完善的水利法制体系和高效的水利服务体系,使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建立水利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水电工程的产权代表,分级管理国有水利水电固定资产。各级水利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加强管理,使其保值增值。

  要认真执行省人大、省政府已制定颁布的水利收费政策,坚持按规定收取水利工程排灌水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并开设专户、专帐,不准截留、挪用,保证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有必要的资金来源。

  要合理确定中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每年按全省平均电价变动水平相应调整;申报、落实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按中小水电的供电电量和上网电量,每千瓦时返还2分钱,集中用于发展农村水电事业。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局负责制订实施。

  要放手发展水利综合经营。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土资源,突破性发展综合经营,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水利综合经营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开搞活。对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等,任何单位都不得平调上收。

  要全面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汛条例》,进一步健全水利政策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按规定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征收水资源费。要加强水利法制教育和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规和《水土保持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领导

  兴修水利,造福人民,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重视水利事业,加快水利建设,是今后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发展规划,制定任期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得好坏、水利固定资产的增减、水利产业经济发展的快慢,作为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首长要亲自抓水利,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水利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也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同作战。要像抓防汛抗灾那样,加强对冬春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分流域包干,分工程包干,做到责任明确,一抓到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团结治水,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类水利矛盾和纠纷。

  要强化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坚持把质量效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作用,把质量监督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严格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水利的宣传教育工作,紧密联系实际,从保改革、保发展、保稳定的战略高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水利的重要性,增强水患意识和水利意识,增强危机感和历史使命感,调动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要大力表彰先进,推动水利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除水害、兴水利,是造福人民、荫及子孙的百年大计,各级政府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改造自然、造福人民的水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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