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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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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97号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1995-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

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5年7月24日鄂政发〔1995〕97号)  1995年7月6日,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同志与地质矿产部党组成员蒋承菘同志,就加强湖北省地矿工作及有关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商谈。参加商谈的有湖北省编办主任张怀平、地矿部人事司副司长王宝才、湖北地矿局局长储义武等同志。经过会商,双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湖北省是我国矿产资源丰富、配套程度较高的省份之一。四十年来,湖北地质矿产部门经过艰苦奋斗,在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和科研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国家和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在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矿业秩序的整顿、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勘行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中,需要进一步理顺湖北省地矿行政管理体制,湖北省地质矿产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进入政府序列。在省政府领导下,履行全省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监督保护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地矿厅的“三定”方案由省编委审定,地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由省编委和地矿部商定。

  地矿部在湖北的地质勘查队伍组建湖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勘局),为地矿部所属正局级事业单位,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当前主要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地质矿产勘查,今后逐步开展矿业开发和其它产业经营活动,领导地勘队伍加快向企业化过渡,其管理机构和编制由地矿部审定。

 三、双方认为地矿部门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更好地为湖北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使地勘单位在向企业化推进过程中保持稳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

  根据湖北地矿部门的历史和实际情况,同时吸取外省地矿系统机构改革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地矿厅和地勘局由一个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两种职能明确分工、分别运转,以便对地矿部门的改革进行总体设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地矿厅、地勘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经过双方商定,共同考察取得一致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各自办理任免手续。地勘局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仍按地矿部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为了使机构改革和地勘队伍改革调整的顺利进行,省地矿局进入政府序列后,其行政经费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暂保持原有经费渠道不变。原地矿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变、资产不分。其中供地质矿产厅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无偿使用。

 五、关于地市州、县(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双方一致认为,各地市州应有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地矿行政管理四项职能。县(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可因地制宜设置。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业活动规模较大,以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考虑单独设立。其它县(市)也可与综合管理或资源管理部门合并设立。

 六、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地质矿产部多年来在湖北省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取得显著的地质找矿成果,为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地质矿产部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矿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为了进一步促进湖北的地质矿产勘查和矿业发展,为了使湖北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尽快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湖北省与地矿部将继续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湖北省的矿产资源优势,促进湖北经济的更快发展和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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