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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发[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19
【生效日期】1995-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鄂发〔1995〕4号
1995年1月19日) 为了加快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九十年代教育发展的目标
1、我省九十年代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全民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连同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在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0%以上;各类教育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较大提高;初步建立起与科教兴鄂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2、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到2000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全省除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15个县、市、区外,其余地方普及的时间要求大体分三类:第一类,武汉、黄石等大中城市的18个城区和郊区为1996年底以前;第二类,当阳、汉川等30个平原、丘陵县(市)为1998年底以前;第三类,南漳、五峰等38个山区县(市)为2000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标准,贫困山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有所区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达40万人左右,城市基本满足3-6岁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城乡大多数适龄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九十年代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协调发展初、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遍开展各种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到200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60万人,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达到1.3∶1,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达到1.5∶1。初中毕业生除升入普通高中外,争取使80%以上的接受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包括短期培训)。
4、适当发展普通高等教育。从1995年开始,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每年递增6.5%至7%,到2000年,达到23.5万至24万人,其中省属高等学校在校生由现在的5.8万人增加到8.5万人。连同成人教育在内,全省18至21岁人口入学率达到10%左右。争取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湖北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和一大批重点学科进入国家“211工程”。
5、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从1995年起,每年扫盲15万人,到1998年,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到200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每个县(市)要有示范性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每个乡镇和90%的村要有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班),形成多种形式的县、乡、村三级农民文化技术培训网络。进一步发展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函授教育。70%左右的县(市)建立教育电视台(收转站)。全省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在校生每年递增6%和8%,总数分别达到18万和19万人,其中广播电视学校在校学生达到5万人。
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合理调整教育布局
6、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省制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分解到县(市),由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同上一级政府签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状。省政府每年对县(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公布。按照“初小就近入学,高小适当集中,初中形成规模”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从农村实际出发,提倡多种形式办好初等教育,鼓励联村办小学。初中建设应立足现有基础,挖掘潜力,扩大规模。
7、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农村学校布局和结构。农村中学应逐步实行“三教”结合,一校多用。农村初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双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或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制度。每个县(市)教要办好一所融教育培训、科技推广、生产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职教中心。省重点办好70到80所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中三分之一的学校争取进入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行列。大力发展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文化技术培训。依托部分有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高等技艺型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办学,重点是举办各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8、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与布局。坚持走以内涵为主的道路,促进联合,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通过联合共建等办法,依托部分中央部委属高校,建立直接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院、系。中央部委属高校都要从湖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增加为湖北培养人才的数量。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省属高等学校规模,加强专科、研究生和师范教育,重点建设好湖北大学等一批省属高等学校,有计划的将部分条件较好的职业大学改成以工科为主的高等专科学校,鼓励和支持师范专科学校和地市教育学院合并或联合办学。
9、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并落实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搞好定编定员,实行优化组合。高等学校的后勤工作,应逐步向社会化过渡。
10、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节性招生计划(委培生、自费生)比重,继续做好定向招生工作。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逐步试行招生“并轨”、缴费上学制度,同时要制定配套措施,确保贫困学生顺利读完大学。对招收委培生、自费生的学校,按审定规模和经费标准,照拨事业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近期内除招生时已明确规定毕业去向者外,均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省建立奖励基金,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工作。鼓励部门、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11、积极拓展教育对外交流渠道,广泛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开展国际间的联合办学、合作科研、开发经营科技产品。放开政策,积极吸引外国学生来华留学,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我省教育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充分发挥各类学校的人才和科技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12、发挥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继续实施“燎原计划”,广泛开展“办好一个骨干专业,抓好一个拳头产品,培养一批合格人才,推广一批实用技术,致富一片乡镇村户”的“五个一”活动。广播、电视、函授学校要利用信息反映快、覆盖面广的特点,面向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民,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广大农民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培养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在城市和工矿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13、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经济建设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同时,要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帮助解决经济建设中的技术难题。支持高等学校与地方合作开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建立试验、生产、实习基地。实施“大学--乡镇合作计划”,组织高等学校与省内100个乡镇企业建立联系,对口支援。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建立不同类型的“产学研联合体”,积极承担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任务。
14、组织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继续从高等学校选派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县(市)担任科技副县(市)长。组织专家、教授及科技人员到县(市)和企业开展科技咨询、人才培训、科技推广和科技开发。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农村和企业开展科技承包。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15、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坚密联系实际,扎扎实实地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对各教育阶段的德育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进行科学规划,加强大中小学各阶段德育工作的相互衔接。
16、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小学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各级领导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格禁止以升学率为标准给学校排名次。深化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勤工助学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重视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17、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依法治理文化市场特别是学校附近的文化娱乐活动场、点,严肃查禁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18、努力改善学校德育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努力增加德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利用我省革命旧址多、革命斗争史料丰富的优势,建立一批德育基地,为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加强德育研究,提高德育教育质量。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
19、加强教师培养、提高工作。进一步办好现有师范院校,适当扩大本科师范院校的招生规模,建设好一批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和继续教育。到2000年,使95%以上的小学教师、90%以上的初中教师和80%以上的高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使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从1996年起,全省普遍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重视从国内外引进优秀人才,积极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
20、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中小学公办教师归口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抽调教师从事其他工作。制订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制度、考核制度、进修制度、奖励制度。动员和选派城镇中小学干部教师轮流到农村基层学校工作,并将下派任教的经历同提职、晋级结合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教授、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省里给予表彰、奖励。
21、改善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国家确认的教师工资(包括奖金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除少数经济比较发达、教师工资有保障的地方可由县、乡两级管理外,一般由县(市)管理。各级财政应保证按时如数发放教师工资。享受省财政工资专项补贴的县(市),对教师工资必须首先考虑,重点保证。建立有效机制,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挪用教育经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2、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各地应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租赁实行优惠政策。已开征的城市建设教育配套费中,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部分应不低于30%。县、镇新建住宅,也应从基建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政府确定。省里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地方建设一批教师公寓。各市、州、县也应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教师公寓或住宅小区,尽快使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23、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民办教师待遇。民办教师由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严格执行民办教师“任用资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制度。从1995年1月起,对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岗民办教师,国家补助标准由每月22元提高到38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更高一些,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民办教师工资由集体支付的部分实行乡筹县管或全县统筹。县(市)要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从1995年开始,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采取“转一批、招一批、退一批、辞一批”的办法,力争在今后六七年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新增民办教师。
六、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24、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做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从1995年起,全省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达到20%以上。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省本级在1993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达到17%;大中城市应不低于20%;县级要达到30%以上(38个山区县、市应高于35%);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切实保证教育拨款实际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列入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从1994年开始,由省统计局和省教委对各县(市)教育经费支出情况予以统计公布。
25、增加对九年义务教育的专项投入。继续在全省进行以初级中学校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和“目标管理”。在1994年的基础上,1995年省财政增拨义务教育专款500万元,1996年再增拨500万元,达到2000万元。地方财政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地、市、州、县必须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比上年的增收部分中拿出5%,设立义务教育专款。
26、进一步动员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各级财政所收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40%,由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省直每个部门和单位,都要结合扶贫工作对口支援一个贫困山区县(市),重点建设好一所乡镇初中和一所小学。各级“奔小康”工作队要把所在点的中小学建设纳入规划。省设立的老区教育扶持专款和民族教育专款,由省开发办、省民委和省教委共同管理,纳入“项目管理”范围统一使用,建立扶持贫困地区特困生、残疾儿童的专项助学基金。
27、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省财政对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专项补助款,1995年达到500万元,以后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逐年增加。
28、设立“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从1995年到2000年,省里筹措1.2亿元,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等条件较好的高校,尽早进入“211工程”。
29、增加省属高等学校基建投资。从1995年起,通过增加投入和调整投资结构,将省属高等学校基建经费由现有的256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
30、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城镇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可比照同类企业的负担水平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31、开征“湖北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从1995年起,对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计征。第二步,待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状况全面好转后,对企业按“三税”的2%计征。“地方教育发展费”的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作为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高等教育。具体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教委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32、积极筹建湖北教育银行。具体办法待中国教育银行成立后再定。
33、继续鼓励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农村集资办学,属于农民合理负担,应继续给予支持和鼓励。从1995年起,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到县(市)一级。集资款全部用于学校改造危房、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严禁挪用。目前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应继续办好。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资,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中予以扣除。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为我省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捐资超过学校或学校某项建设总额50%的,可以用其名字命名。
34、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小学、初中杂费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学杂费,由省教委、省物价局根据物价状况下达每年最高收费限额,具体标准由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技工学校由省确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特别困难的中学生应减免学杂费。实行缴费上学的高等学校,要建立贷学金、奖学金、助学途制度。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乱收费。严禁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乱摊派。
35、大力支持发展校办产业。对各类学校校办产业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从1995年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对校办产业贷款1000万元,由省财政适当贴息。
36、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建设的征地、基建、水电增容,免征地方收取的各种配套费。努力增加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资金。学校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化教学设备免征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37、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效益评估制度,健全教育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审计和财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七、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3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议教制度,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均应有领导分管教育工作。各级党政负责人都要定点联系学校,及时了解情况,为教育办实事。把抓好教育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重视教育法制建设,抓紧制订地方教育行政法规,切实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工作。
39、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选拨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进入学校领导班子。重视在中小学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教育工会、教代会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
40、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教育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情况和教学质量、办学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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