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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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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99号

  【发布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1995-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

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鄂政发〔1995〕9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城镇劳动力的自然增长速度快,企业改革后的富余人员亟待分流安置,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求新的就业门路。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发展就业形势,保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职业介绍为“龙头”,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劳动力资源、开展就业工作的基础性手段。各级政府必须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加快建设步伐。劳动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和调节劳动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要坚决废止“内招”、“改转”和下达“招工指标”等做法,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身份界限,促进市场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论、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意识,摒弃陈旧的用人和就业观念。

  要把发展职业介绍作为培育和建设劳动力市场的重点和“龙头”。本世纪末,全省要基本形成省内外相连、境内外接轨,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县以上劳动部门和就业任务重的乡镇都要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并代表同级政府履行为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提供服务的职能。要加强职业介绍基础建设,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和资金来源问题。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逐步把劳动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工作转向市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建立用人申报和求职登记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劳动者求职行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劳动者求职,都必须到职业介绍机构履行申报、登记手续,通过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双向选择和公开、平等竞争,严禁私招滥雇租赁关系用人。用人单位未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私自张贴招聘职工的告示,新闻单位也不得播发刊登类似广告。否则,有关部门将依照《劳动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非劳动部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除必须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外,还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并接受劳动、工商、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部门开拓境外就业渠道。

 二、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分配安置

  再就业工程是以帮助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切实把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劳动部门要把再就业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和贯彻落实。

  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步骤是:从1995年开始到2000年,要帮助4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再就业。1995年主要在省辖市和直管市组织实施,安置4万人就业。通过试点,摸索经验;1996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计划安置6万人;1997年以后,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实施的力度,每年安置7.5万人。各地要根据这个总体部属和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有重点按步骤组织实施。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要把失业保险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加强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除按规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外,再提取10%的再就业工程补助费。财政划拨的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周转金的50%要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省、地(市)、县各级财政也要安排适量经费支持再就业工程。劳动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面向社会筹资,还可动员社会各界捐赠,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作为就业的特殊困难群体对待,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同时认真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工作试用、生产自救等项服务工作,促使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再就业。

  要扶持企业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就业。凡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减免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借给一部分作为启动资金或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要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是有富余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补贴,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凡安置富余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富余职工原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职工人均工资额作为安置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用人单位安置富余职工可先进行试工,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合格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

  要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在场地、设施、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给予扶持。企业闲置的设备、厂房、原材料等,要调剂一部分帮助富余职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免收国家资产占用费。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三、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要求,把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继续巩固与有关省、市的劳务协作关系,加强我省驻外省、市劳务管理机构的建设,不断扩大劳务输出。建立我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制度,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外省民工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和服务。需要输入外省民工的地方,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允许招用的行业工种和数量,并根据原输出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要通过推行“证卡合一”制度控制盲目入鄂求职的外省民工。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生态农业,加速建设小城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要加强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有序流动提供有效服务。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乡镇“职业介绍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纳入当地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主要从有偿服务的收入中解决,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就业和转业训练,加速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要继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就业训练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结业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加强就业和转业训练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凡开办就业训练实体或培训班,必须具备国家劳动部规定的条件,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发放《就业训练资格证》,否则,不得组织招生培训。非劳动部门举办就业训练班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核准。

  由省和地方财政投资、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筹资兴建的就业训练中心,其房产设施应当为培训教学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和挪作他用。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师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继续给予大力扶持,促进其发展。要以股份合作制和劳动合同制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综合配套改革,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对亏损企业,应采取租赁、承包、兼并、转让等多种形式予以重组。要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其经理(厂长)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收缴、划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财产。

 五、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就业局势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促进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动员并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加强各级就业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妥善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从一九九六年起,各级劳动部门都要与同级政府签订劳动就业目标责任书,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年终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继续为劳动就业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就业经费的落实,并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予以增加。各级地方财政对省财政安排下拨的就业经费应确保及时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能用当年下拨的就业经费抵扣原“知青”经费和经省批准已作挂帐处理的扶持生产周转金。各地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就业补助经费,最低限度要确保劳动就业机构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和业务费用的二分之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工作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省级劳动就业工作奖励基金,对完成劳动就业任务、支持劳动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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