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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1999-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剧毒
急性鼠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剧毒急性鼠药中毒事件和犯罪分子利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致人死亡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使用剧毒性鼠药引起的中毒、投毒案件32起,其中重大案件17起、特大案件3起,发生一次毒死6人以上案件3起,有168人中毒,38人死亡,且有一些牲畜被毒死。剧毒急性鼠药的泛滥及因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引起的恶性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精神,整顿我省鼠药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9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省城乡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和利用剧毒急性鼠药作案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由分管领导牵头,爱卫会、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技术监督局、广播电视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参加,组成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在近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鼠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彻底清查。对非法生产和销售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走村串巷兜售鼠药的行为,要坚决取缔和禁止。对查处收缴的禁用鼠药及其原药,统一由各地、州市爱卫会收交到省爱卫会后由省化工厅负责监督销毁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利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各级有关部门在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切实抓好剧毒急性鼠药的查禁工作。爱卫会要抓好这次专项活动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爱卫、农业、化工、工商、供销等部门对生产、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清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加工、经营剧毒急性鼠药的厂家及窝点,加强对鼠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堵住剧毒急性鼠药的源头;公安部门对剧毒急性鼠药投毒案件要认真查处,集中力量侦破重、特大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投毒犯罪分子;新闻单位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四、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从9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0日至9月30日)。各地(州、市)、县(市、区)组织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机构,宣传动员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行动阶段(10月1日至11月1日)。各地(州、市)、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几次规模较大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并按职责分工集中清理违法生产、加工、经营剧毒急性鼠药的厂家和窝点,收缴各类违禁鼠药,严厉打击利用剧毒急性鼠药作案的犯罪分子。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爱卫会要于11月5日前将这次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上报地、州、市爱卫会;各地、州、市爱卫会要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爱卫会;省爱卫会将各地情况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1月10日至25日对一些地(州、市)、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检查。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鼠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好我省的鼠药市场,逐步减少和杜绝剧毒急性鼠药流入我省市场,力争从根本上扭转剧毒急性鼠药在我省泛滥的局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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