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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8-07
【生效日期】1999-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1999〕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改工作的领导,粮食层层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部分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初步扭转了大量亏损的局面;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上实现了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迈出了步子,初步实现政企分开,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有一定进展;加强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不尽合理,出现了结构性的供大于求,一些劣质粮食品种销售不畅,库存过大,陈化劣变严重,费用剧增,潜亏大;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范围偏大,品种差价不合理,不利于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和提高效益;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不利于促进粮食销售;有些地方的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一些私商粮贩仍在违法收购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力度不够,政企分开工作缓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少粮食企业人员多、费用高、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为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要在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改的政策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的小麦、桂朝稻不再作为定购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考虑到这些品种今年已接近收割,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要大幅度调底其收购保护价。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将我省定购价格调低到1998年收购保护价格水平。1999年粮食定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61元,玉米53元,等级差5%。
(三)各品种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指导价确定为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58元,玉米50元,桂朝稻谷在去年保护基础上下浮10%作价。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州市可根据市场需求、粮食品质和本地地理位置、气候、交通条件以及邻省边界价格等因素,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可在省定保护指导价基础上,每50公斤向下浮动1-4元。各地制定的具体价格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优质品种的粮食购销价格,要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质稻谷品种可在保护价基础上,按上浮幅度不低于10%作价,具体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修订下发的标准执行。
三、完善超储补贴办法,积极促进顺价销售
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包干后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为促进腾并仓容,促销压库,鼓励销售,确保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将在以下方面改进和完善对企业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
(一)省对各地州市仍以粮食年度平均超储库存数量为基数据实补贴。费用按每市斤先补贴2分钱,粮食销售后每市斤再补贴1分5厘钱;利息按实际超储数,以当期利率据实清算。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创造条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根据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提供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照《贷款条例》,按展期后的档次和当时挂牌的利率计收利息。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要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及运输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9〕4号)要求,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台帐制度和粮食销售发票的监管,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大型农业生产化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食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购买的粮食跨地区运输的,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出具的品种数量、地点证明以及按随货同行的要求出具随货同行联的发票进行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目前,我省库存粮中陈化劣变粮的比重较大,如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处理,减少损失。
(一)各地要实事求是地核实陈化劣变粮食的准确数量,要落实到库点。陈化劣变粮的品种鉴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处理依据;严把质量关,防止“以好充次”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二)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补贴,属于国家储备粮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属于省、地储备粮的,由省、地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每市斤贸易粮用省级风险基金补助7分钱,粮食购销企业负担部分,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三)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的审批,属于国家储备粮的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家批准组织实施;属省级储备粮的,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属地县储备、周转粮的,在地、州、市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未经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
(四)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食的方式,主要采取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未建立粮油批发市场的县也可由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共同研究报政府批准后销售。陈化粮销售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企业。为避免处理陈化粮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各地要以地、州、市为单位按照分期分批处理的原则制定销售计划,并报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认识自身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千方百计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必须实现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公开,根据省编委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务必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落实行政机构编制、行政经费并相应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编制、经费落实,购销公司已组建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
(二)要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工作力度,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分流计划的3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一步到位。
今年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极其关键的一年,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切实把我省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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