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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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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9]16号

  【发布日期】1999-03-25

  【生效日期】1999-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黔府发〔1999〕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各类企业(含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为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实现覆盖全社会。

 三、省级统筹分两步走,第一步采取建立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省内的调剂。对企业缴费比例,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负担差距大的实际,在实行省级统筹的初期,宜由省对每个地区分别核定不同的指导比例,待条件成熟后,再规定统一的缴费比例,并通过提高收缴率,扩大覆盖面,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指导各地区的具体征收比例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定下达。职工个人缴费,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统一调整的办法。第二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理顺社保机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

 四、省地两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86号)规定的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地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按本地区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省地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办法,无论社保经办机构当期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调剂金的使用,采取地对县、省对地的调剂办法。

 五、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省总工会《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8〕223号)规定执行。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统筹支付项目,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全省各级社保机构积累的基金均属于省级统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执行全省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省级统筹实施后,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央行业统筹下放地方企业社保机构要按规定单独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为推动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各级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指标包括收缴率、覆盖率和基金自求平衡情况等。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其年终先进集体考核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范围,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七、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的企业逾期不缴、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对工效挂钩企业逾期不缴的,除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终结算工资时不核定计提效益工资。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和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对依法破产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依法清偿历年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为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人均10年养老金数额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九、为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包括省、地、州、市级机构直接经办的部分)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预留2个月支付金额外,剩余部分的20%上缴省级社会保险机构,10%上缴地(州、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省级统筹启动时省、地两级的后备调剂基金。上缴时间为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十、从1999年起,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不再从收取的基金中提取和核定,由同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解决,中央和省属行业社保机构的管理经费,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十一、养老金省级统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各地要顾全大局,从全省利益出发,上下积极配合,以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十二、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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