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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80
【发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
(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除驻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另行统一管理外,驻各地的中直、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均按属地原则,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统一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也要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工资。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职工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要足额到位。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予以安排。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但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连本带息补缴欠缴部分。
(二)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继续缴存资助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及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1999年年底前,所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都要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使职工可随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情况。
(四)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同级房委会汇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住房公积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关于住房资金的使用
(一)住房资金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的用途使用: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支取及贷款。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3、回拨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满足以上安排使用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另外,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由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专款用于直管危、旧公房的改造。
(二)住房资金的净收益分别按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建设发展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运作,但其动用必须经当地房委会(领导小组)严格审核、批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三)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7号)要求,严格住房资金贷款的审批。住房资金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资金贷款发放范围列出计划报同级房委会(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要按照调查审批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管理。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测定其风险及效益,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发放后,要对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贷款按计划使用。地、市、县领导不得直接审批具体贷款项目。
(四)住房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一律委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发放的住房贷款必须委托经办银行办理,不得自行向单位和个人直接发放,经办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对违反规定使用方向发放的贷款有权予以拒绝。
(五)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6〕1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职工购建住房。
五、关于住房资金逾期贷款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住房资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一)对1997年4月1日前发放的逾期贷款,尤其是非住房建设逾期贷款,要继续进行清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催收。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1997年4月1日后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各地区、地级市要负责进行查处,对各相关人员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以后再发放的此类贷款,发现一项,查处一项,绝不姑息。
六、关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开支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字〔1997〕第46号)和《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桂财综〔1997〕第6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按规定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房委会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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