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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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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办发[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1998-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3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整顿和建设工作的办法

            一 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取消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和干部称谓。

 第二条 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监事会成员分别由上述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地(市)、县直属工厂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管理;副厂长(副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自治区、地(市)、县党委组织部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地(市)、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授权的资产营运公司和工厂制企业出资建立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各资产营运公司和出资的工厂企业的党组织、董事会分别或共同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各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管理。

 第五条 其它各类公司制企业和工厂制企业的领导人员的管理,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办法。

          二 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可采用委任、聘任、招聘、竞聘、选举的方式产生,产生的办法由出资方(控股方)提出并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确定。

  (一)聘任:即通过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严格考核后聘用。

  (二)招聘:即根据企业特点提出任职资格、条件等,向企业和社会公开招聘。

  (三)竞聘:即实行一岗多人竞争的办法,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四)选举:即通过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具有履行职责的革命事业心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二)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敢于负责。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熟悉和精神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五)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六)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方(控股方)的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并在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按法定程序产生。

 第九条 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出资方(控股方)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在考核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也可通过招聘、竞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工厂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在考核并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党组织讨论后,按有关程序报批、聘任;也可通过招聘、竞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工厂制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由企业党委或厂长(经理)提名,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基础上,经党政集体讨论后,按有关程序聘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实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建立广西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负责企业经营者的咨询、推荐、培训等工作。南宁、柳州、桂林三城市今年首先试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区推开。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监事会、工会负责人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产生。

            三 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7〕7号)规定的以外,主要围绕如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是否制定了发展战略;

  (二)企业是否具有优质产品;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情况;

  (四)企业技术进步情况;

  (五)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八)企业职工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述职: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总结任职以来工作及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产权代表机构和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二)民主评议与测评:按有关规定成立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三)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围绕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通过个别谈话和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查看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企业领导人员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五)反馈:考核结束后,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及成员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班子及成员的民主评议与测评情况;对班子及成员的综合评价(包括成绩与存在问题)。

          四 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业绩突出,特别是在新产品开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扭亏增盈、“三改一加强”等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就地免职:

  (一)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给国有资本造成严重流失。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达不到任期目标。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和测评中,不称职票达40%,并经组织考核不合格。

  (六)内耗严重,不团结;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

          五 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与培训

 第二十条 监督

  (一)完善企业监事会的职能,设立以体外为主的监事会。

  (二)向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加强财务监督。

  (三)建立健全其它监督制度,如民主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等一系列制度。

  (四)建立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

  (一)组织企业领导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及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教育要突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资本营运、法律及财会知识特别是工商管理硕士(MBA)培训方面的内容。

  (三)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拟新任企业领导职务的预备人员优先安排培训。

  (四)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制度,从1999年起,对新任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 适用范围及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发〔1997〕4号、中组发〔1997〕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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