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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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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67号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桂政发〔1998〕6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个体工商户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给个体工商户。

 四、各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个体工商户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刷、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

 五、凡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

 六、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不使用规定票据、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收费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当地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七、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敲诈勒索和故意刁难个体工商户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收费单位主管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

 九、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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