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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67号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桂政发〔1998〕6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个体工商户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给个体工商户。
四、各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个体工商户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刷、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
五、凡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发票。
六、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不使用规定票据、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收费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当地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七、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敲诈勒索和故意刁难个体工商户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收费单位主管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
九、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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