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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6]66号
【发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1986-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
区物资局《主要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5月20日桂政发〔1986〕6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计委、区物资局制定的《主要物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主要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主要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列入指令性计划的统配原材料产品,国家相应地负责分配供应电力、燃料和主要原材料。自治区着眼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指令性计划中,留给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由企业协作串换其他物资,以补充生产维修、技术改造等需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留成比例是:区统配煤炭7%,区统配水泥、铸造生铁、铜、铝、铅、锌、烧碱、纯碱20%(不含中央企业)。柳州钢铁厂每年上交自治区钢材以一九八五年指令性计划十二万七千吨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
为了发挥各地办小有色矿山的积极性,对地、市、县自治县办的铅、锌、锡等精矿,按实际上交自治区的冶炼成品计算,留给地方20%,给冶炼厂所在地分成10%(不含中央企业)。
上调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计划统一分配,区物资局所属专业公司具体调拨供应,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
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的机电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由区计委平衡分配,产品由区机电公司按区计委的分配计划收购和供应。自治区指导性计划部分,视资源情况补助部分原材料,产品由区内物资部分优先选购。产品价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留用量和上调量(包括品种),按生产计划进度的比例执行,季末结算,年终按指令性计划总核算。当年上交量不足时,可在下一年度补足。企业,地、市留用和分成的产品,在双方自愿原则下,亦可交区物资局各专业公司经销或代串换产品。
四、企业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钢材、铜、铝、锌、锡、统配水泥、烧碱、纯碱、由物资部门与企业协商议价收购,或者由物资部门与企业联营经销,但首先要照顾区内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所有承担国家指令性产品调拨任务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组织生产。在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国家调拨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自销。完不成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者,在考核企业按时完不成计划论处,并由物资局相应扣减其国家分配的物资。
六、承担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企业,如自治区未能按计划供应燃料和主要原材料的,也相应调减调拨任务或者下一年补供。企业不得以不要自治区按计划分配供应的燃料和主要原材料为借口,不执行上调任务。
七、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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