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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45号
【发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1998-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股票发行预选企业
推荐和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桂政发[1998]4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股票发行预选企业推荐和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即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符合我区发展规划要扶持的产业。
(二)贯彻“重、新、优”适当搭配的做法。“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1000家企业,120个集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新”就是高新技术和其他新兴产业;“优”就是利润稳定且业绩优良的企业。
(三)企业必须是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企业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有明确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权限批准的文件。
(五)企业必须先改制,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生产性资产必须剥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2号)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资产折股率不低于65%。
(七)企业财务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推荐上市预选企业的报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地区、市企业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区直企业由区直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推荐材料转自治区证券办审核。自治区证券办审核时,应征求自治区经贸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自治区证券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企业情况排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区的上市指标决定预选企业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上市指标下达给有关地区、市、区直部门企业。
(三)企业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上市的指标后,即可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材料,送自治区证券办初审,20工作日内自治区证券办作出答复(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在此限)。
(四)企业选择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尽可能选用我区的中介机构。
(五)鼓励企业多券种(即A、B、H股)、多渠道(争取中央部门指标)要上市指标。程序是:中央部门答应给指标的,由该部门给自治区证券办来函或电话、传真;自治区证券办经证实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央部门推荐;中央部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占用该部门的指标。
(六)自治区证券办对企业上市申报预选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三、推荐上市预选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一)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二)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三)公司发行股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2、公司改制方案;
3、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4、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5、公司改制前3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
6、募集资金的用途,可行性分极,效益预测;
7、公司总投资、股本总额、发行价测算;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四)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四、国有股配股、转让审批程序
(一)国有股东可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该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3、该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较高;
4、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有必要控股或加强控股地位;
6、其他特别因素。
(二)公司增资配股时,在公司董事会提出配股方案并表决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及时交配股方案及认购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东是否赞成配股,除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经营策略、配股方式(现金或实物配股)、配股资金投向、筹资最佳途径是否为增加股本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国有股东的认购配股能力及配股后现有股权比例被稀释,控股地位(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影响力。
(三)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持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司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及其他安排。国有股权在公司中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自治区国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四)国有股转让定价,应考虑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植(投资回报率)、近期二级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五)为了优化我区资本结构,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内转让对象。
附表
企业基本情况
┌─┬─────────┬──────────┬──────┬────┐
│ │ 主发起人或 │ │ 申请发 │ │
│ │ 发行人名称 │ │ 行数量 │ │
│发├────┬──┬─┴──┬──┬────┼─┬────┼──┬─┤
│起│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行业排名│全国│ │
│人│ │ │ │ │ │ │ ├──┼─┤
│概│ │ │ │ │ │ │ │广西│ │
│况├────┼──┴────┼──┴──┬─┴─┼────┴┬─┴─┤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设立方式 │ │
│ ├────┼───────┼─────┼───┼─────┴┬──┤
│ │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 │ │发起人性质 │ │
├─┼────┴─┬─────┴─────┴───┴──────┴──┤
│经│ 经营范围 │ │
│营├──────┼───────────────┬───┬───┬─┤
│范│ 主营业务 │ │ 市场 │ 全国 │ │
│围├──────┼───────────────┤占有率├───┼─┤
│ │ 主要产品 │ │ │ 广西 │ │
├─┼──────┼────────┬──────┼───┴───┴─┤
│ │发行前总股本│ │发行后总股本│ │
│ ├──────┼─┬────┬─┼──────┼─┬─────┬─┤
│股│国家股 │ │占总股本│ │国家股 │ │占总股本 │ │
│本├──────┼─┼────┼─┼──────┼─┼─────┼─┤
│结│法人股 │ │占总股本│ │法人股 │ │占总股本 │ │
│构├──────┼─┼────┼─┼──────┼─┼─────┼─┤
│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 │
│ ├──────┼─┼────┼─┼──────┼─┼─────┼─┤
│ │内部职工股 │ │占总股本│ │内部职工股 │ │占总股本 │ │
├─┼──────┼─┴────┼─┴────┬─┴─┴─┬───┴─┤
│ │ │95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98年 年 │
│ │ │ │ │日 │日 │
│ ├──────┼──────┼──────┼─────┼─────┤
│ │ 资产 │ │ │ │ │
│ ├──────┼──────┼──────┼─────┼─────┤
│ │ 负债 │ │ │ │ │
│ ├──────┼──────┼──────┼─────┼─────┤
│ │ 净资产 │ │ │ │ │
│ ├──────┼──────┼──────┼─────┼─────┤
│经│ │ 95年 │ 96年 │ 97年 │98年1月-- │
│营│ │ │ │ │ 月 │
│状├──────┼──────┼──────┼─────┼─────┤
│况│营业收入 │ │ │ │ │
│及├──────┼──────┼──────┼─────┼─────┤
│财│主营收入 │ │ │ │ │
│务├──────┼──────┼──────┼─────┼─────┤
│指│主营所占比例│ │ │ │ │
│标├──────┼──────┼──────┼─────┼─────┤
│ │利润总额 │ │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
│ │每股税后利润│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发行价格 │ │ 筹资额 │ │ 市盈率 │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预测)│ │ 发行后每股盈利(预测)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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