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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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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 强卷烟市场坚决制止区外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6]13号

  【发布日期】1986-01-29

  【生效日期】1986-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强

卷烟市场坚决制止区外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9日桂政办〔1986〕13号)  现将区烟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

         区外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

  一九八五年由于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产销计划平衡,卷烟产销形势很好。据一九八五年底统计,我区全年卷烟产量655676箱,比上年58万箱增长13.04%;产值比上年增长32.88%;税利比上年增长49.35%,实现了产量、产值、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自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区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赚钱,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大量从区外采购计划外卷烟,有的卖高价,有的兜售冒牌假烟,严重冲击和搞乱我区卷烟市场,广大消费者反应强烈,要求加强管理。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坚决制止,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必将影响我区卷烟工业生产,减少自治区财政收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保证我区卷烟按计划正常生产和流通,确保财政收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卷烟调拨计划管理。从区外调入卷烟(包括进口卷烟和国产卷烟),除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20号《关于坚决制止从区外运进卷烟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外,再补充规定:不论烟草系统内或系统外单位和个人,凡从区外调入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一律凭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放行;否则按计划外违章查处,对调出自治区外的烟草产品,仍按区经委、区商业厅、区交通厅、区烟草公司〔83〕桂烟字12号《关于烟草运输归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加强边境检查,严禁区外计划外卷烟盲目流入我区。地处边境融水、三江、河池、南丹、灌阳、恭城、富川、龙胜、钦州、那坡、百色、靖西、北海等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局(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工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派人参加统一的公路联合检查站,对运入我区境内的卷烟,按上述一、二点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和处理。其他各市县也要加强检查工作。参加检查站所需分担的费用,先在烟草罚没收入留成30%中开支;如罚没收入不敷开支的,可在费用中列支,区烟草公司认帐或给予弥补。但必须防止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滥发奖金等不正之风。

 三、请各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前对本地区的卷烟市场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整顿。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凡无证经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要坚决取缔;生产和经营计划外烟厂产品和手工卷烟的,要按《烟草专卖条例》、国家经委经体字〔1985〕4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60号文件规定查处;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卷烟销售价格的,要按章严肃处理;对冒牌假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依法严惩;对少数套购卷烟、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烟霸”,要坚决打击,以扭转当前卷烟市场的混乱局面,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即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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