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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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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8]70号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桂政发〔1998〕7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理财和维护国有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直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企业财务总监的人选,目前先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从现职干部中选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派驻试点企业。今后企业财务总监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都可选拔聘用。

 三、企业财务总监以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小组配3名财务总监,负责2至3户企业。财务总监职数,由各级政府按照派驻企业数量相应核定。

 四、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按月向派出机关书面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向派出机关的报告同时抄报给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县结合具体实际制定。

 五、为保证财务总监顺利开展工作,派出机关要有计划地对财务总监进行业务培训。财务总监培训分为任职前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后的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税收、现代企业管理等经济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先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按照《办法》界定的企业范围,各地、市、县和区直主管部门可分期分批选择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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