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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6]116号
【发布日期】1986-09-05
【生效日期】1986-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
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9月5日桂政发〔1986〕11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
我区是纺织纤维生产和使用的大区。据调查,我区纤维(主要是麻、化纤、蚕茧)年生产量为10.26
万吨,仍不能满足我区纺织工业的要求,每年还需要从省外和国外调进3.6 万吨棉花和约8500吨化学纤维。从我区纤维流通过程来看,由于人为的和技术上的因素,加上执行标准不统一,混等混级现象比较严重,造成等级升降,、质量不符,从而生产较大的经济差额,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收入和农民改良品种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商业经营利润和工业成本的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是产、供、销之间,农、工、商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商品供销部门从收购、加工、定级到销售全部包干,缺乏制约;纺织工业部门在验收使用时提出复验、索赔要求,工商双方往往难以协调一致,长期争议不决,为了使纺织纤维原料在生产、流通、工业使用环节中提高纤维品质、贯彻优质优价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理顺纤检工作体制并建立起完善的纤维工作系统,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纤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专业纤维检查机构的设置与性质:
1、区纤维检验所在区标准计量局领导下负责全区纤维检验管理和业务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
2、按区编委桂编〔1985〕17号“关于同意成立区纤维检验所的复函”精神,区纤维检验所与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置,即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3、区商业、纺织等部门的纤维检验工作应该加强,业务上接受区纤维检验所的指导。
二、区纤维检验所的任务:
1、制定全区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2、参与制订和修订棉、毛、麻、茧、化纤等国家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仿制更新、制作和保存各种纤维实物标准。
3、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检验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4、积极开展纤维科学研究、科技情报和纤维理化性能试验工作,研究和推广新的测试技术。
5、培训全区纤维检验人员,并负责技术考核,组织纤维检验技术的交流。
6、完成中国纤维检验局和自治区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其它任务以及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执行纤维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如发生偏差,应负技术责任。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技术考核和奖惩办法,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四、纤维检验所在检验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酌收检验费。检验收入主要补助纤维检验事业和设备购置、更新和维修等开支。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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