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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6]97号
【发布日期】1986-07-22
【生效日期】1986-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2日桂政发〔1986〕97号) 今年以来,我区银行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宏观控制的要求,积极搞好存贷,加强资金调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资金问题仍是我区经济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对经济的杠杆作用,现根据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的要求,对进一步搞活金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认真落实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信贷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稳中求松。在资金安排上,必须优先扶持粮油、适销的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以及外贸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与收购;积极支持能源、交通、矿产及亚热带作物资源的开发,尤其要用好各种优惠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变自然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支持城乡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农行和信用社都可以对乡镇企发放贷款。
对产品质次价高没有销路、效益差、亏损无弥补来源,长期用贷款发工资和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问题
企业应按规定在两、三年内逐步补足自有流动资金。鉴于目前资金比较困难,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暂定为:(1)商业批发企业、外贸企业和其它农业企业不低于10%。(2)其它工商企业、国营农业企业和建安企业一般要达到20-30%,生产和收购适销对路商品、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企业、方便人民生活的第三产业,可适当放宽,其合理资金需要应给予以贷款。但星火计划、小水电等专项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3)新建、扩建企业开工投产的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银行发放特种贷款解决。(4)小集体和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以一贷二的幅度发放贷款,经济效益高、信誉好的可酌情放宽。
三、贷款担保问题
下列贷款不需担保:(1)商业、粮食、供销、中央外贸企业和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贷款。(2)自有流动资金比例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并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保证。(3)用有价证券或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作抵押。(4)期限短、效益高、信誉好、贷款风险不大的农、林、牧、渔生产贷款和其它贷款项目。凡用物资、财产做贷款保证和抵押的企业和专业户,要先办理财产保险,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理其财产。
需要担保的贷款,可采取多种形式:由信托投资公、有相当资力的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主管部门进行担保;几家企业连环保;对效益好、一时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担保。担保单位可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担保费。
四、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技改贷款可多收多贷。无论是基建或技改贷款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程序办事,并落实项目负责人。有关银行要参与前期工作。项目安排后,要抓紧施工,缩短工期,确保早日投产。银行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下达贷款指标后,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不落实征地、设计或定购设备的,注销其贷款项目,收回贷款指标。
工商、建安企业购置单台设备(包括生产用汽车),和供销服务行业修建网点,不超过五万元,在一年内能归还的;商业企业修建网点在总行下达计划指标内(单项金额不受五万元限制),可用流动资金贷款,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造商品房的周转资金,视同流动资金,除建设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外,其他专业银行也可以发放。
五、积极开办信托投资机构,开展社会集资
要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开辟资金市场,增加资金渠道。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市可开办信托投资公司,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金融业务。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集资。农村可推广合股经营和以资带劳等集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开发当地资源;城镇集体企业自有资金足,可发动职工内部集资;有些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集资兴办。
六、加强资金调度,搞好横向融通
各级政府要经常召开资金调度会。各银行要首先搞好区内的资金融通。区人民银行将临时贷款权限下放地市二级分行,贷款期限由十天延长到三个月,可以跨季度使用(不能跨年)。各金融机构可就地互相拆借。对一些较大的贷款项目,可组织银团共同审批发放。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内,专业银行可跨行业、跨地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跨行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
七、大力组织存款
储蓄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重要来源之一。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要增设各类储蓄网点,开展储蓄业务竞争,改善服务质量。要增加储蓄种类,大力推开邮政储蓄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储源。各级政府必须把储蓄网点建设列入城建规划,统筹安排,对增设网点中遇到的征地、人员等困难,应给予支持解决。要千方百计把城乡小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间歇周转金集聚起来。要加强现金管理,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到限额内,把分散在各单位的资金变成可以营运的资金。
八、改善结算,清理拖欠,挖掘企业资金潜力
目前,部分企业产成品积压和资金拖欠比较严重,非商品资金占用过多,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银行要积极协助企业推销积压商品,减少产品不合理资金占用,抓紧回收逾期和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加速资金周转。要抓紧清理企业拖欠贷款,严肃结算纪律,改善结算。今年下半年先在柳州市等地开设同城票据交换所,并逐步在其它城市铺开。积极推行票据承兑贴现,人民银行再贴现。对挖潜工作有成效的银行,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强外汇管理
各银行要积极支持出口创汇。为方便创汇单位,将旅游外汇、旅游商品外汇、内河外汇、港口外汇、外轮代理外汇、劳务外汇、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外汇的核留审批权下放给外管局二级分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留成外汇的调剂和商借工作。要把国拨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管好用活。
十、为金融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的领导,关心和支持银行工作。要划清搞活资金和不正之风的界限。对于在工作上出现失误,只要是立党为公,费了心尽了力,没有行贿受贿,中饱私囊和违法行为,主要是帮助其接受教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一般不予追究。但对犯有贪污、盗窃、受贿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全区金融干部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为振兴广西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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