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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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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 和培训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2001-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4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全市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使他们成为能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按需施教,分类培训,市、县(区)、镇三级机构分步实施。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通过组织分流人员到市委党校参加分流前的培训和输送部分分流人员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2-3年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脱产学习,提高分流人员的学历和知识层次,为二次择业做好准备。

 二、对有关分流人员实施相关的培训

  为了更好地做好分流人员的工作,除实行退休和离岗退养、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外,对实行转制分流、加强企业、充实到基层的分流人员将组织分流前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训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市直机关分流人员将由市委党校组织培训;县(区)镇机关分流人员将参照市的做法由县(区)负责组织培训。对将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可视自身需要参加有关高等院校组织的考前培训。

 三、参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班学习的分流人员的培训办法

  1、培训形式、承担院校及报考条件

  (1)培训形式。分流人员参加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研究生学历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②攻读硕士专业学位;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④定向专业教育,包括大专学历教育和本科学历教育。

  (2)承担院校。主要集中在广州和珠海的大学校区,包括: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商学院、广东行政学院。开设的专业有:经济法、国际法、法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会计、金融、税务、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信息管理、英语、日语、外贸英语等。经组织批准的也可以报考其他院校所开设的专业。

  (3)报考条件。一般情况下,年龄在40周岁左右,可根据个人原有的学历水平和志趣自行选择专业和报考相应的学习班。由于机关分流人员年龄偏大,离开学校的时间也较长,对分流人员的入学以及今后的教学管理等方面,有关方面以及院校将会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以保证这批分流人员在通过2-3年的学习,真正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顺利地完成学业任务和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①报读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并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历,年龄在40周岁左右,经院校审核后于明年一月份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在入学考试前,报读人员可以先参加有关院校组织的考前辅导班,也可以在报名后进行自习,在参加全国统考正式录取后入学。参照国家和省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考试入学的有关办法,有关院校将会根据考试情况,适当降分录取。对降分后仍无法录取的,可改报另一种培训形式。报读研究生学历班经考试合格的,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同时授予相应学位。

  ②报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经院校审核后组织参加全国联考或由院校自己出题考试。考试及录取办法参照报读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做法。学习培训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

  ③报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免试入学,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由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发学位与学历证书)。其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报考硕士学位。

  ④报读本科定向教育学习的分流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毕业学历,大专以下学历的分流人员只能报读专科定向教育学习,采取免试入学。报读本科学历的,一般插入二年级学习;报读大专学历的,一般从一年级开始学习。对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本科或专科学历、学位证书。

  2、组织分工

  对分流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1)市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实施方案,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做好培训和经费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分流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与各高校沟通,做好培训计划安排,负责向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分流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招生指标,会同市人事局下达和落实培训计划。

  (3)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培训经费计划,确定有关经费项目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经费计划核拨培训经费。

  (4)各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和报送分流人员培训名单,做好参加培训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培训中所遇到的问题。

  3、实施步骤

  培训计划统一由市集中安排。下半年开始进入实施准备阶段,争取在今年秋季或明年初开始陆续安排分流人员进入院校学习。

  (1)确定培训人员。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各单位要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抓紧确定参加培训的分流人员。

  (2)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组织报名。市直机关和镇要在8月15日前,县(区)级机关要在11月30日前,由各单位将参加培训名单、拟报读的班次和专业报市人事局。

  (3)确定院校与专业。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的汇总分类名单向各院校报送。各单位分流人员与相应院校联系,最后确定报读班次与专业,并做好入学考试准备。

  (4)实施。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报名录取情况汇总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和经费计划。市、县(区)、镇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和经费计划核拨经费。各院校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组织教学活动和管理。

  4、有关政策和要求

  (1)关于分流人员的培训经费问题,参照国务院、广东省政府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凡属于我市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其考前培训费、学费、在校寄宿费、交通费(在市外院校就读的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按照分流人员原工资供给渠道相应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解决。财政部门只负担分流人员选定的一种学习形式的培训经费,其它学习形式的培训经费由个人承担。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3)分流人员培训结束后,按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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