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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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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2-20

  【生效日期】2002-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重视和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关系到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工作。要建立特殊教育的项目责任制,作为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项目之一。

 二、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十五”期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创建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要达到100%,其他市县(区)分别达到90%以上。

  每个地级以上市应有一所规模较大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考虑在原有的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除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或附设幼儿园外,积极鼓励在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地区也要想方设法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层次的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残疾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高校要新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要坚持文化科技教育与劳动技能、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学生毕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

  要对残疾学生进行德育、健康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

  要加强对特殊学校信息技术的教学,信息技术开课与当地中小学同步,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所有的特教学校全部能与互联网相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积极开展特教课程改革,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建立适应广东经济发展的课程体系。建立社区教育基地,加强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形成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建立保障措施,推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要坚持“特教特办”,千方百计地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加大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加,省级财政也将适当增加对特殊教育事业补助费,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经费,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级社会福利基金也应划拨一定比例金额,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给予食宿费用补助。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并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建立“广东特殊教育网”。对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特殊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特教干部、特教学校校长、骨干教师,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可在全国相关院校引进特殊教育教师或在本省的高校中专门培养。师范院校应开设有关特殊教育的课程,以适应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利用卫星电视或网络培训教师。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设立或增加随班就读的教研人员。要切实提高教师的各种待遇,使他们安教、乐教、善教。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教津贴,其额度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特教津贴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退休时,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的,应将该项补贴计入工资基数。各地在工资统发时,要保证特教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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