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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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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向广州市下放部分价 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247号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向广州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粤价〔2001〕247号)广州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向你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权限事项

  金银首饰加工费、公有住房租金、中小学教育收费、生猪屠宰加工费、物业管理服务费、邮政延伸服务费、星级宾馆及酒店价外加收服务费、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等8项管理权限下放广州市。

  公有住房租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1〕236号)要求执行。

  省直属中小学教育收费统一执行广州市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为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避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矛盾,驻穗中央、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下放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在执行全省统一的邮政延伸服务项目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广州市制定。

  省属、中央、部队驻穗星级宾馆、酒店价外加收服务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执行广州市的有关收费政策。

  广州市辖区内不跨市的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下放广州市管理。

 二、下放管理权限,实行提价备案制度事项

  公共交通、事业单位中介咨询服务费、城市供水价格城市污水处理费、医疗收费等5项下放广州市的管理权限,实行提价备案制度。价格调查时,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城市供水价格改为提价备案制度后,广州市负责原广州市区供水的调定价工作,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市、区城市供水的调定价工作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后,省属、中央、军队、武警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广州市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政府指导价确定本单位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三、取消管理权限事项

  取消旅业客房价格、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价外加收服务费(星级宾馆、酒店除外)等3项管理权限。

  根据《关于广交会期间广州地区宾馆(酒店)客房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224号)和《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穗价〔2001〕19号)有关规定,广州地区旅业客房价格、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业已放开,不宜再列入下放管理权限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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