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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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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1999-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1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和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由虚到实,由软到硬的转变。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腐败现象,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我市两个文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岗位上,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二)谁负责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地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三)严格奖惩的原则。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是否具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奖惩,与单位评先进、干部使用相挂钩。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根据职责范围承担的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政班子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二次以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督促、指导管辖地区、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下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面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严格按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八)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九)及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政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每年至少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二次以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管辖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四)认真组织力量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五)认真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协助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听取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进行一次检查。

  (三)每年二次以上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订防范措施。经常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四)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有:

  (一)领导、组织、全市贯彻执行《规定》和省的有关精神,部署和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调查、分析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好《规定》。督促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贯彻妨行《规定》,组织全市性或重大的检查活动,总结、交流各地各单位的情况和经验。

  (五)领导、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规定》以及有关精神,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

  (二)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

  (五)其他的日常事务。

  各区县(市)也应相应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第五章 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条 全市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要与组织部门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考核要在平时检查考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考核标准,由被考核领导班子作总结,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再通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选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依法治政,认真执行《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要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单位存在问题而不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工作开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责成、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发出通报等形式给予提醒和警诫,督促其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廉政勤政。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将制订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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