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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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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28号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驻港澳企业

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8〕2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驻港、澳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我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当前驻港、澳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核定。

  (一)驻港、澳企业年税后利润500万港元以下(不含500万港元)按下列标准上缴:香港地区常驻指标8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4万港元/人/年;澳门地区常驻指标4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2万港元/人/年。

  (二)驻港、澳企业税后利润超过500万港元(含500万港元),按税后利润的20%上缴财政。

  (三)新办驻港、澳企业从开办之年起,三年内可免缴包干上缴利润。

  (四)驻港、澳企业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在一至二年内可给予缓缴包干上缴利润。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未能扭转亏损的,暂停该企业护照或通行证的使用。

  (五)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1996年至1998年维持现行上交办法不变,即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2000万港元;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500万港元。

  (六)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驻港、澳企业(例如集团性管理的企业),可采取核定定额包干上缴利润,但核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承包上缴利润数额。要求选择定额包干上缴利润的驻港、澳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定。

 二、上缴利润时间为每年7月份。驻港、澳企业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外派人员占用指标上报市财政局。

 三、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中20%转作广州市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发展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另文通知。

 四、市审计局要对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含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定期召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工作会议,确保包干上缴利润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级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所属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穗府〔199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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