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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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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

(粤府办〔2000〕10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私营外经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外向带动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快实施“大经贸”战略。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鼓励、引导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我省外经贸上新的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9〕3号),把促进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形成国有、集体、私营、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大经贸格局。要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经贸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走外向型发展道路,不断扩大外经贸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经营档次,以适应加入WTO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二、为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外经贸工作中对私营企业的歧视政策,对国有、集体和私营外经贸企业实行同等的各项外经贸管理政策。私营外经贸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检验检疫等政策。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外贸流通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外贸流通领域的出资比例可达49%(职工持股会出资比例可达100%),允许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取消对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限制,鼓励私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目标市场投资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积极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三、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私营外经贸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公安、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私营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到境外投资设厂和开展加工贸易,要在项目审批、资金、货物、设备、人员进出境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出口货源、出口订单的私营外贸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打包贷款等金融服务。要通过大力支持私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和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合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和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四、积极帮助私营外经贸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合理分配各类进出口配额。 对达到外经贸部《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的私营企业,要及时给予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对其申办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于受理之日起7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海关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

  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有关部门要在国有、集体、私营外贸企业中合理分配。同时,鼓励私营生产企业在鲜活商品配额的分配和使用方面与外贸出口企业走联合经营的道路。

 五、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 要允许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政府双边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元和黑字还流贷款等境外贷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合资合作项目。私营企业利用外资,与外商合资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组织私营外经贸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展销、洽谈会。 要大力支持私营外经贸企业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对一些有市场、有优质品牌的私营企业,要安排适当的“广交会”、“高交会”摊位,以促进其出口成交和科技创新。同时,要积极组织和帮助私营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洽谈会,促进私营外经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七、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 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取得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要加强对私营外经贸企业进出口税收业务的宣传辅导,帮助私营外经贸企业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进出口退(免)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深入开展私营外经贸企业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努力为私营外经贸企业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 私营外经贸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工商联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出国(境)手续;私营外经贸企业因业务需要前往港澳地区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审批程序办理二至三个多次往返港澳商务通行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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