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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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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8]63号

  【发布日期】1998-06-03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深府办〔1998〕63号)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我市的异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保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和客运场站布局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线进出、方便过境、定点配载、严禁驻点”的原则,现就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异地出租小汽车落客点。为方便旅客出入深圳经济特区或经由特区出入境,指定火车站西广场、皇岗口岸、深圳机场、蛇口港、沙头角口岸为异地出租小汽车落客点。凡从国道、省道载客进入我市的异地出租小汽车,应按统一指定的行驶路线进入上述落客点落客。落客后,按原进入路线空车返回,或到指定的返程载客点配客返回。

 二、设定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为方便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载旅客,设定南头、银湖、东湖、沙头角四个汽车客运站为异地出租小汽车返程配客场站。异地出租车可在上述场站停靠、等候配载返程旅客,同时取缔非法设置的营运场点。

 三、指定行驶线路。异地出租小汽车进入我市,应按指定的行驶线路行驶,严禁在非指定的线路行驶,以减轻我市道路的交通压力。

 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在各进出深圳经济特区关口、各边检站、各主要路口、四个返程配客场站设立标志牌、指示牌,标明异地出租小汽车规定行驶路线、禁止行驶路段和返程配客场站,对异地出租小汽车进行合理疏导。

 五、由市运输局负责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并尽快完成四个返程配客场站的配套建设工作。

 六、市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加大对异地出租小汽车的管理力度,对不按上述规定在我市市区行驶的异地小汽车,按特区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异地出租小汽车在我市的营运秩序。

 七、本通知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附:1、异地出租小汽车在特区内行驶线路示意图。(略)

  2、异地出租小汽车在深圳市区域内行驶线路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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