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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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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组通[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2001-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深组通〔2001〕8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机构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一)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

  (二)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计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住宅、劳动和检察、审判等重点交流部门和单位任正副职满10年,或任正职满5年,或任副职满10年以上的;在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同一处(室)担任正职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10年以上的。

  (三)在单位或部门的内部同一处(室、分局、庭、办、科、所、队、站)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审批、主办工作满5年的。

  (四)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二、交流方式

  (一)领导班子成员作跨地区、跨单位、跨部门交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区委批准实施。

  (二)单位内设处(室、分局、庭、办、科、所、队、站)之间作交流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总表。在机构改革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各区、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情况对交流职位作一次全面的界定,制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交流总表》,用以规范和指导全市的干部交流工作。

  (二)制订计划。在机构改革后,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交流总表》,对本单位现职体育场人员逐一进行核对,对符合交流条件的领导人员制定出交流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交流。

  (三)常规运作。从2002年起,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常规工作。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必须交流的岗位,对属于交流范围的领导人员作跟踪管理,严格实行到期交流制度。

 四、组织与监督

  (一)从2001年开始,每年年末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领导干部年度交流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交流计划。

  (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牵头,在每年年初对全市各单位干部交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领导干部须从大局出发,服从交流计划。对不服从交流安排的人员,就地免职。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需暂缓交流的,须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报经上一级党委(党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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