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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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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54号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1996-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穗府〔1992〕85号)作以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章标题修改为“价格和税费”。

 二、第31条修改为“开发区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其中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所设机构的用地,用地者应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费)10年内一律减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

 三、第32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征收方法、免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33条中的“增值费”修改为“增值税”。

 五、第34条修改为“本章规定的税、费,用人民币或外汇支付,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确定。”

 六、第45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增值税的,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2‰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管理费的,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管委会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追索违约赔偿。”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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