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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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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06

  【生效日期】1991-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加强了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安全责任制特别是乡镇政府的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许多应该设立运输管理机构的乡镇还未建立机构,也没有专职管理人员,使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不能适应水上运输业发展的需要,无牌无证营运的情况相当严重,交通事故频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管理规定》,深入开展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工作纳入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凡有乡镇运输船舶的县和乡(镇),必须成立以主管副县长、副乡(镇)长为组长,有交通、公安、工商、乡镇企业管理、税务、保险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的具体工作。通过整顿,实现“船舶登记上册、船舶参加保险、证照牌线齐全、渡口五定健全、县乡责任明确、监督管理严格、管理经费落实、船管人员尽责、船员有证驾驶、违章超载杜绝”等项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1992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顿工作,并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二、凡有运输船舶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的设置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乡镇政府委托县交通局在该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交管所(站)管理乡镇运输船舶,交管所(站)可增挂“乡镇船舶管理所(站)”的牌子;

  (二)在隶属乡(镇)政府的交管所(站)内设专职人员,专管乡镇运输船舶,可不另挂牌子;

  (三)乡镇政府设立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所(站),专管乡镇运输船舶。

  上述三种形式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未设航政(港务监督)机构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还可根据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的委托,代行部分技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的经费从各地收取的水上运输管理费内开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落实和健全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船舶所有人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县政府也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运输船舶的村,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治保人员兼职船舶管理员,负责本村运输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则分别按照《管理规定》第六、第七条履行职责。如因领导玩忽职守,运输船舶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四、必须加强渡口安全管理。新设交通渡口必须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现有交通渡口未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在整顿期间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投入使用的渡口或渡船发生交通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县或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交通渡口必须做好“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工作。渡船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不得短于一年。参加承包(或投标)的人员,必须具有渡工合格证书。

  县、乡(镇)政府要加强渡船、载客乡渡的安全管理。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载客的船舶,不准载客营运。对现有残旧渡船,要有计划进行更新改造。今后凡新建渡船,除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外,建造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工建造。

 五、加强对载客30人以上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凡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应由当地政府指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选定合格人员进行运输经营。现已由个人经营的,必须纳入航运企业统一进行安全管理;不能纳入航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起来,按乡镇企业形式进行安全管理。

  现有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必须在整顿期间内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向县交通局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申请开业必须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在整顿期间,各市、县要按省交通厅颁布的《广东省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要求,对现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生产技术条件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发放船舶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技术条件认可和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一律不准从事船舶修造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证照。

 七、各级航政(港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工作。发现无牌无证船舶,可强令其补办有关牌证手续;拒不执行的,可责令其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马上补办手续或停驶的,可通知船舶所属乡(镇)政府督促其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补办手续的,由航政(港务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乡(镇)政府的领导责任。无牌无证的乡镇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船主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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