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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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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5]129号

  【发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199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穗府(1995)129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9月1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府电〔1995〕53号),市委办公厅已将该通知电传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去年同期略有下降,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近年来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部分县级市的事故仍然相当严重,一次死亡多人的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提出如下要求,请与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

  日前,黎子流市长签署199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颁发了《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这是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的一个重要规章。它对于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过渡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把该《规定》转发至所有企业,组织企业领导和员工学习,明确各自职责,制订落实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切实做好今年和“9・5”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镇街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各区、县级市、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去年11月召开的“广州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抓好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建设,使之做到“五有四能”(有专职人员,有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办公条件,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工作制度和台帐,有监督管理手段;能开展安全检查,能开展宣传教育,能帮助指导企业工作,能调查处理事故),切实做好对辖下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主管局、总公司继续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目前,主管局、总公司正处于机构调整和转制过程中,各单位务必注意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衔接工作。在机构未正式撤消之前,各主管局、总公司必须认真地坚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机构调整转制以后,新组建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应承担起对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迅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兼)职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机构调整和转制过程中绝不能削弱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危险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起重设备、电梯等危险设备的管理。最近市劳动局组织了对电梯的检查,凡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一经查出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伤亡的追究法律责任。今后,凡新安装的电梯须经市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安装,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各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一次普查,没有经过培训的要进行补课。

  各级劳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大和事故多发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法规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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