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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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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 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5-15

  【生效日期】1996-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6)47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汽车修理业的发展,销售旧机动车配件的店档迅速增加,这对满足汽车维修需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调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旧机动车配件业务,致使赃车、失窃车以及报废汽车流入市场,甚至有些倒卖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配件和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很大的交通事故隐患。为防止和打击走私贩私、盗车销赃以及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对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有序的、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配件市场,以适应我市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2号)以及1996年1月8日召开的广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广州市区内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公安局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有形的、集中交易的市场内经营,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未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旧机动车配件或在场外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对经营走私进口的机动车配件以及非法收购、拼装改装汽车的,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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