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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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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我省普通高 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38号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1996-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我省普通

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38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厅《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从1996年起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具体意见如下:

 一、1996年开始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全面实行公费生、委培生、自费生并轨招生,即统一招生计划形式、统一录取批次和录取程序、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收费标准。并轨后的招生仍执行国家任务计划的管理办法。

 二、并轨招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局和高教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收取的学费,除了提取适当的比例用于奖、贷学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三、建立和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1.优秀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发给优秀奖学金。

  2.单位奖学金: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求,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与有关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单位按年度给学生发放奖学金。

  3.国家专业奖学金:就读于农业、林业、师范、水利、地矿等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国家专业奖学金。

  4.国家定向奖学金:“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学生,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定向奖学金。

  5.贷学金:用于帮助没有领取国家专业奖学金、国家定向奖学金、单位奖学金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他们在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6.国家专业奖学金、国家定向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数额,不低于本校本专业学生所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这三项奖学金均与就业挂钩。在学期间没有领取、但毕业后愿意履行上述三项奖学金所规定的义务者,可享受相应的奖学金,毕业前一次性发放。未领取这三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

  7.由国家和学校设置的奖、贷学金,所需经费主要通过如下渠道解决:一是学校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拿出20~30%;二是学校的主管部门拨出专款设立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是向社会集资募捐。

  8.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实施办法,按原省高教局1994年10月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实行专科招生并轨改革后,原有财政拨款不减少并逐年有所递增;学生在校和就业后的待遇与原国家任务生相同;逐步实行学分制,对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可提前毕业和就业。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宣传专科招生并轨改革的目的意义和配套措施;做好填报院校志愿的导向工作,尤其要注意保证农业、林业、师范院校和专业的生源。同时要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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