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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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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140号

  【发布日期】1985-12-10

  【生效日期】1985-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

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穗府(1985)140号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实行对外开放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发展很快,形势越来越好,全国各地慕名而来参观访问的日益增多,这是好事。但是,混杂而来的盲流人员也不断增加。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共收容流浪乞讨人员10063人(平均每天有300人活动于市内);抓获暗娼、嫖客(包括窝主和介绍人)810人。这些人以乞讨、卖淫为生财之道,甚至不择手段专找外宾、外商、华侨、港澳同胞纠缠,完全不顾国家的政治影响。此外还有一些精神病和麻疯病患者以及危重病人时常出现于街头,无人照理。有些则是家长把病人当做“包袱”,有意推给社会的。

  广州是祖国的南大门,大批盲流人员出现在街头,不仅影响市容和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损害国家的政治声誉。

  对上述人员的收容、管教、遣送等工作,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发过文件,作出规定。我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作了很多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成绩是肯定的。但随着新的情况变化,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有关部门的工作分工不十分明确,收容管理费用和收容场所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的进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的精神病患者、麻疯病患者和败坏社会风气的暗娼的收容、管理、遣送工作,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的分工

  (一)对游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收容,除有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其余的送民政局收容站,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有劳动能力的,由收容站转送农场劳动半年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

  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携带儿童的妇女,也要经过一段时间教育后再予遣送;

  肢体残缺人员,由收容站转送指定的收容区教育半年后,遣送回原籍;

  痴呆人员,由收容站转送社会福利院的专门收容区,审查清楚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

  盲人聋哑人,以收容站为主,请市盲聋哑人协会协助,审查教育后,遣送回原籍。

  上述人员中,无家可归(包括一时弄不清姓名、籍贯、住址的)、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公安部门给予办理集体户口,粮食部门给予供应口粮。

  (二)对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对其言行政治性明显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直接看管;其余送市卫生局精神病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

  (三)对流落街头的麻疯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送皮肤病防治所检查,无污染性的,由民政部门遣送;有传染病的送麻疯病院治疗,然后由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遣送;无家可归、无处遣送的麻疯病患者,由卫生部门在麻疯村就地临时安置。

  (四)对躺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由公安部门收容,送益寿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无处遣送者,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

  (五)对暗娼,由公安部门收容,送妇女教养所,管教半年至一年,然后送民政局收容站遣送。对性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治疗,费用自付,确有经济困难者,由卫生部门上报财政部门,实报实销。在收容所里的医疗费用统一由劳教部门负责。有违法行为者,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经费负担和开支标准

  为了落实上述收容措施,需要增设收容场所和增拨必要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拨出专门补助经费和事业费,给公安、司法、民政、卫生部门适当增设和扩建收容、教养、收治场所;对收容人员的供给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一)由市财政局从罚没收入款中拨出100万元给市民政局增设肢体残缺人员收容区、痴呆人员收容区、精神病院新病区和维修收容遣送中转站。

  (二)由市财政局从罚没收入款中拨出30万元给市司法局,开办广州市妇女收容教养所。每年的经费,按400人计,每人每年500至600元,由市财政局核拨。

  (三)在省未统一调整收容人员供给标准之前,由市补助给收容人员每人每月10元生活费,即市收容站收容人员的供给标准每人每月增至25元;收容农场每人每月增至30元,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实行。按一站两场每月平均在站(场)人数1500人计算,三个月共4.5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拨出专项补助经费(明年新增的收容人员给养和工作人员费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逐年拨给)。

  (四)市卫生部门增设治疗精神病人床位的经费,在明年增加的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各区、县新建、改建精神病院(所),原则上由区、县负责,市给予适当支持。

  (五)卫生在收治公安部门转送的精神病、麻疯病危重病人,所需的生活费、遣送费,由民政部门提供;其医疗费、住院费,由卫生部门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销一次,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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