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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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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卫生检疫局关于广东口岸卫生检疫改革及实施监管注册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75号

  【发布日期】1995-07-25

  【生效日期】1995-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卫生检疫局关于广东口岸

卫生检疫改革及实施监管注册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95年7月25日粤府办〔1995〕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卫生检疫局《关于广东口岸卫生检疫改革及实施监管注册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

  改革口岸卫生检疫监管办法,简化口岸查验环节,对加快口岸流通,推动口岸各项管理办法的改革,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和口岸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生产、运输企业及代办进出口货物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卫生检疫局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卫生检疫部门申办入出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申报工作,主动配合卫生检疫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严防病媒昆虫传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卫生检疫局

      关于广东口岸卫生检疫改革及实施监管注册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从今年5月1日起,深圳皇岗口岸卫检局已取消入出境车辆在通道逐车进行申报查验的做法,实行卫生检疫预申报签证和货物实施分流管理。对此,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卫生检疫局的做法很好,既方便进出,又能科学地把关,这就是我们口岸管理改革的方向和目的”。按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为口岸改革需要,以达到依法把关、有效监管、方便进出的目的,我们于去年底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口岸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广东入出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暂行办法》,在省内部分地区试行。改革后的入出境卫生检疫查验监管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没有发生紧急疫情的情况下,从皇岗口岸入出境的所有车辆在通道免办卫检电脑插卡申报手续。

 二、加强卫生检疫宏观管理监督,对其中运载废旧物品、特种物品、进口食品等卫生检疫重点管理物品的入出境车辆,实行预申报和集中审批及现场验放等,缩短车辆在口岸停留时间。

 三、皇岗口岸卫检工作人员改在口岸管理区流动巡视,加强稽查,进行依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为掌握和做好入出境交通工具和货物卫生检疫分流监管工作,对入出境交通工具,三来一补、三资企业,经营、加工进口食品、废旧物品单位,代办入出境货物申报业务等单位实行卫生检疫监管注册。卫生检疫机关将根据监管单位的入出境货物种类、监管条件,为监管注册单位提供分类指导和服务。

 五、已办理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的交通工具和单位的货物入出境,除卫生检疫重点查验管理物品在口岸申报检疫外,其余货物按就近、就地、有效监管、方便进出的原则,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或货物起运地实施检疫查验。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携带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有病媒昆虫的入出境交通工具、货物,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离境口岸或分流监管的卫生检疫机关凭有关卫生检疫证书验放。

 六、对逃避卫生检疫或违反卫生检疫监管有关规定的案例和行为,卫生检疫机关依法查处。

  改革卫生检疫查验监管办法,是口岸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防止检疫传染病、病媒昆虫传入及未经报验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它不仅是口岸卫生检疫部门的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此建议:

  1、各级政府和口岸管理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配合口岸卫生检疫部门推进工作的开展。

  2、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卫生检疫局下发的《广东入出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暂行办法》和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向卫生检疫机关申办监管注册,按要求做好入出境卫生检疫预申报或定期申报,并自觉接受和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后续监管工作。

  3、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是卫生检疫查验改革的新举措,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为了配合工作的开展,请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导,推动口岸管理的改革。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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