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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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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

(深府〔20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体制创新,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经市委同意,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寻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发展跃上新水平,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及主要思路

  针对我市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与结构不尽合理以及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单一、多元化进程缓慢等主要问题,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在战略性调整方面,要真正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使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尽快退出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在战略性改组方面,要加快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比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遵循市场规律,切实搞好“抓大放小”,抓大要强,放小要活。认真进行资产整合、业务整合和管理整合,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对国有经济的调整要由过去短期的适应性调整向长期的战略性调整转变;调整的方式要由政府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调整的内容要从局部调整向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产权与组织结构、技术结构相结合的综合性调整转变。对国有企业的改组要从单一所有制向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转变;从以增量为主向增量和存量有机结合、以存量为主转变;从单个抢救、单纯输血向整体搞活转变。积极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施兼并、关闭和破产。

 二、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几项原则

  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应当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突出重点,优胜劣汰。同时,政府要加强宏观指导,制定调整和改组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顾全大局,排除各种障碍,破除部门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打破企业集团之间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界限,实现大跨度、宽范围的资产重组与整合。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市“十五”计划期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必须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来进行,构筑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为支柱,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的产业体系,实现我市产业的全面升级。

  (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非国有经济相结合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发展非国有经济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鼓励和引导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为我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拓展新的空间。国有经济应当退出和收缩战线的领域,鼓励非国有经济充分进入;国有经济应当加强的领域,也要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竞争,使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充分融合,协调发展。

  (四)国有经济的“进”与“退”相结合

  “进”与“退”都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两者要有机结合,该进则进,能退即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退”就是要改变过去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混合经济。有的可减持国有股份,实行相对控股或参股;有的国有股可全部退出,引进其他经济成份;有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要通过主动退出和积极调整,收缩过长的战线和过大的摊子,提高资源配置效益。“进”主要是按照将深圳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的要求,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完善投资环境的相关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坚持体制创新与加快科技创新相结合

  体制创新是科技创新的前提与保证。为适应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需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必须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坚持企业为创新主体,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的新机制。

  (六)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是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任务,必须作为重中之重,真抓实干,攻坚碰硬。针对调整和改组中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诸多难点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展。同时,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通过协调配套,真正实现改革的整体推进。

 三、大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目标及任务

  到2005年,我市要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小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具体目标为:

  1.国有资本退出和企业改组有显著成效。近期市属一级企业控制在50户左右,其中大部分一级企业改造为上市公司;市属二级企业总户数比1999年底减少30%左右。

  2.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使股权结构更为合理。企业的公司制改组面达到95%以上,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

  3.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低、债务沉重、财务风险大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水平显著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一、二级企业亏损面控制在15%以内。

  (二)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基本途径

  据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要求,区别不同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重点抓好“四个一批”:

  发展壮大一批:对于国有经济需要加强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能源、环保、公用事业、金融业和菜篮子、米袋子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继续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同时也要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股;极少数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但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形成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股;一般企业实行国有控股,既可以绝对控股,也可以相对控股。要依托已经形成规模、有拳头产品、主业突出、管理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集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国有资本投入、资产重组和政策扶持等,增强实力,形成若干个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经济主要以战略投资者的角色,通过创办风险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整合提高一批:对于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整合提高的领域,包括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业等,要分门别类,认真整合,有的保留,有的退出。对有一定竞争优势、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企业,可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引进其他经济成份,由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参股转变;对资产质量较差、债务较重的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资本逐步全部退出。

  放开搞活一批:对于国有经济应当退出的领域,包括竞争性强的传统工业以及除国家专营以外的零售、贸易业等,少数竞争力强的企业,国有资本可以控股;多数企业,国有资本可以参股,也可以完全退出,转让给集体、外资、私营等其他企业和个人。国有经济退出应以产权变动为重点,以转让存量资产为主要方式,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一企一策,因企制宜。可采取整体产权转让、减持国有股份、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持股等方式,鼓励“靓女先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本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关闭破产一批: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产质量低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关闭、依法注销和破产。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要以市场原则为主,辅以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要打破集团公司之间以及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界限,集中优质资产,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积极采取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有步骤地将市属国有企业的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再融资能力,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上市公司成为市属国有经济的主力军。对国有股权比例过大的上市公司,要通过放弃国有股配股权、定向配售、回购和向投资基金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由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转变,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要从全市范围内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抓紧制订本系统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五年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资委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并把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的重要内容。

  (三)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配套政策

  1.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妥善处理“有进有退”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从2000年财政收入中安排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资产经营公司转让直属企业国有产权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各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润和红利,按2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支持,为退出创造条件。具体按《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员工。

  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的一些年龄偏大、再就业比较困难的深圳户籍员工,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和一次性的安置费,获得补偿的员工彻底脱离原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对关闭企业确实难以安置的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3.认真做好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

  在资产损失核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经规定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进一步放宽资产损失核销标准,改革现行的资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在资产剥离方面,对改制和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产权单位可视情况将不利于改制的部分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时可采取划转、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

  在债务重组方面,对企业所欠财政的周转金、以及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金的借款,经国资委批准可转为国有资本金。今后,市财政不再借给企业任何周转金;对欠银行的债务,凡银行同意的,可采取用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凡债权人同意转股权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为推进其转让、改制或关闭,产权主体可有条件地剥离承接企业的部分债务;被出售企业原产权单位担保的债务,原则上由受让方担保;无法转移的担保,经与债权人协商后,由受让单位提供反担保,原产权单位可续保,以到期为限。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4.简化和完善产权变动审批程序。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中,简化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管理程序,将公司制改造和企业产权转让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给一级企业集团;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管理权限部分下放给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对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或资产经营公司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以及企业改制、内部员工持股和经营者持股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具体按《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进一步健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制度。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经营者持股时,可以自

然人的名义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不能一次性到位的,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债权债务未清偿的关停企业,产权单位作出予以承担责任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关停三年以上的企业,经公告后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也应允许办理注销手续;对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不到位的关停企业,无须补足资本金,即可办理注销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6.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置国有企业遗留的房地产问题。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其房产可由企业自己或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销售,所得收入直接进入国土部门规定的银行帐户,首先用于缴纳地价款;对重点帮困、扶持企业,因经营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的,应补交地价款的50%可转作国有资本金;对特别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所欠地价款可转为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可用地价款补足注册资本金;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用地,可以合作开发,划拨用地上形成的非市场商品房,一次性补清地价款20%的,允许其进入市场。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执行。

 四、进一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一)继续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要继续完善国资委运作,强化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健全国资委会议制度,增设国资委主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国资办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社会专家组成。

  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控股公司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增强总体竞争能力。资产经营公司要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要调整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的人员构成,适当引入部分独立董事。

  合理界定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事权划分。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人选,总经理的聘任权要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会和共青团等组织,只在公司机关范围内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监管必须规范运作,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管,主要通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形式来实施,要建立产权代表责任追究制度。

  大力调整集团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组织架构,对经过调整改革后仍然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纯产权管理型的集团公司,应予以撤销。集团公司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内部的组织架构,有的可实行母子公司体制,有的可实行事业部制。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外,集团企业一般应限制在三级以内,对于三级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法人资格。

  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认真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强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董事会不能代替股东大会行使权力。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改变目前董事会中经营班子成员过多的现象,聘请社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规范董事会工作程序,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董事表决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

  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对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权要真正交给公司董事会。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同级党组织考察,董事会决定聘任。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同级党组织考察,董事会决定聘任。要严格界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责权限,董事长负责组织制定企业重大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超越权限决策,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努力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加快经理人才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经理人员推荐、聘任、考核、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资质认证和禁入制度。凡由于违规违法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重新聘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设置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外部人员担任,监事会要吸收本公司员工代表及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外派监事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派出单位决定和发放,公司内部产生的监事,其待遇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外派监事,可以在2-3家公司担任相应职务。要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和建议复议权、事中跟踪检查权和事后责任查处建议权。

  理顺公司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采取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办法,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工会的党员负责人,也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具备条件的董事长可兼任党委书记;具备条件的监事会主席可兼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要健全工会组织,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职工民主管理主要通过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来实现。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简公司内设的各类经营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公司党、工、团、纪检等机构。纪检机构可以和审计机构、监事会合署办公。具体按新修订的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组织、工会等五个《工作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进一步放宽员工持股的行业,对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向公司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公益金划转购股等方式。员工购买本企业股权,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具体按《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执行。

  (四)推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

  通过经营管理者直接购股、奖励股权和分红权、授予股票期权等措施,把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报酬与风险对称的新型激励和约束机制。各资产经营公司可结合属下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两个低于”的原则下,把年薪制与经营者持股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年薪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国资办审定。

  具体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对企业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以及历史延续下来的开发区范围内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和物业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的社会统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职能要移交给政府。逐步把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所在地政府统筹管理,有的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化,不再享受原企业的福利待遇,其党组织关系转给社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具体按《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执行。

  (六)抓紧做好企业扭亏解困工作

  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要逐一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

  对于产品无市场、债务负担沉重、资产质量低劣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并做好员工遣散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待时机成熟时,国有资产再逐步退出;

  对于因经营机制不健全造成企业亏损的,要通过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等措施,促使企业转变机制,扭转被动局面;

  对于因班子涣散、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的,要坚决调整班子,促使企业走出困境;

  对于因宏观环境变化或政策性原因造成企业暂时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的,在促进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支持其摆脱暂时的困难局面。

  各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摸清所属亏损困难企业的情况,制定扭亏解困方案。建立不同层次的扭亏责任制,将扭亏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经营者进行奖惩。对不能完成扭亏指标、企业效益继续下降的,要降低经营者工资、奖金收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要给予经营者免职处理,并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对扭亏效果好、使企业迅速摆脱困境的,要给予经营者重奖。

  (七)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强化企业战略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要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名牌产品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要以增强竞争优势为目标,高起点、高质量做好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力戒短期行为。杜绝个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审议制度,重大项目要充分论证,实行民主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成本和质量管理,挖掘企业潜力。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降低企业管理费用,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核算利息支出、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扎扎实实做好全面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指标考核体系,实行“成本和质量否决制”,形成全员全过程的成本和质量管理,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增加效益。

  强化资金与财务管理,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建立以现金流量为重点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优化企业资金配置;建立全面、高效、准确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两本帐”、做假帐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贷款担保程序,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防止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强化劳动人事管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员工,优化劳动组织结构,实行定岗定员、全员竞争、减员增效制度,对淘汰下岗的员工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员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下岗,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严禁违规违纪发放工资外收入,企业效益下降时,必须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创建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具体按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八)积极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率先探索跨国经营的路子。鼓励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跨国经营;鼓励有渠道、有货源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并完善海外营销网络;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工程招投标,以工程承包带动我市设备、材料和劳务的出口。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兼并,广泛筹集资金;支持已形成一定规模的驻外企业在香港或国外上市;要进一步强化我市在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将我市一些优质资产注入这些公司,充分发挥它们在境外融资、境内投资和连接国内外两大市场等方面的功能。

  具体按《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执行。

 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既要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要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利条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打好这场攻坚战。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审查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思路和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办公室受市国资委领导,对市国资委负责,其职能是:组织落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部署;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政策;指导、审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案,并督促落实、跟踪检查;组织培训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专业人员;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拟定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及其附件的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附件:

  1.《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2.《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略)

  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略)

  4.《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略)

  5.《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略)

  6.《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略)

  7.《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略)

  8.《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略)

  9.《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略)

  10.《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略)

  11.《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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