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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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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因产权转让、产权划转、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

 第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下列行为:

  (一)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产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第四条 国有产权划转是指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按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和财政部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第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经营公司转让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审批。

  (二)一级企业转让二级企业的产权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三)二级企业转让三级企业的产权由一级企业审批,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但上述第(二)、(三)项产权转让,申报转让产权的帐面净资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上述第(三)项产权转让,申报转让产权的帐面净资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须经一级企业审核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八条 申报产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被转让企业的概况、转让的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

  (二)被转让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三)被转让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四)被转让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及物业和主要固定资产清册;

  (五)被转让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国有产权划转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所涉及的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经市国资办审核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审批;

  (二)资产经营公司系统内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划转由市国资办审批;

  (三)一级企业在本系统内划转企业产权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申报产权划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划转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划转企业的概况、划转的理由、划转方案等主要内容;

  (二)产权划出方与产权划入方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划转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不在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内的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权,无须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一级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办核准。

  (三)二级企业改制由资产经营公司核准。

  (四)三级企业改制由一级企业核准。

 第十三条 采用出让部分产权的方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一次性办理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和进行企业改制,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和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下列情形经市国资办批准后,可免予资产评估:

  (一)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和产权划转;

  (二)帐面净资产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

  (三)比例小于企业整体产权5%(含5%),且帐面净资产值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市国资办和资产经营公司审批的产权转让和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由一级企业审批的产权转让和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权益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免予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的帐面净资产值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转让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帐面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公开挂牌期满后,求购方只有一家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求购方有两家以上的,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产权转让价格以公开挂牌竞价后的成交价为准。

 第十九条 经市国资办核准后,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国有产权划转审批、企业改制审批和核准、资产评估备案的办文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工作日自申报企业提交符合条件的完备申报材料时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199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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