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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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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保税区优势促进广州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75号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1996-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保税区优势

促进广州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穗府(1996)75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建区4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兴办保税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积极进取,在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较快进展,具备了功能开发和全面运作的良好投资环境。为更好地运用保税区的有关政策,加快保税区的建设步伐,促进广州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作出以下决定:

 一、要充分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通行规则和成功经验,从战略高度规划保税区的发展方向,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广州保税区建设成为一个按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惯例运作的、高度开放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要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港务局密切合作,逐步实现货物、人员、资金进出自由和投资贸易自由,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以及与此相配套的仓储、展示、运输、金融、信息等,促进港、区功能互补,共同发展,实现港区一体化。

  市政府成立广州市港区协调领导小组,着手组织考察研究工作,制定广州市港区一体化实施方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保税区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新形势下保税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要从保税区是广州发展外向型经济新的生长点,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方面和高度来认识、支持和帮助保税区的发展。

 三、内外结合,搞活出口加工,把保税区建成我市新的出口加工基地。鼓励各部门、各企业按有关规定把新办出口加工、替代进口型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保税区,区内注册企业可按规定委托区外加工,市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方便。

 四、加快建立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发挥国际贸易的功能,使保税区成为进出口商品集散分拨中心。鼓励外贸公司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允许区处企业加入保税区各种商品市场,成为市场会员,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政策优惠;鼓励国内商业企业与外国公司合资、合作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建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争取选择一批国外有实力的综合商社,在保税区内开展国内批发、零售业务的试点。

 五、大力发展保税区仓储业,鼓励外贸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利用保税区仓储设备,储存各类进出口保税货物;引导各种连锁商店、大型批发零售市场在保税区设立进口商品配售中心和物流中心。

  广州市市区内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大型的公共保税仓库,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广州地区大型公共保税仓库时,应与广州保税区协调,避免功能重复,设施闲置。对已批准设立的各类保税仓库,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六、发挥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功能,把保税区建设成为不闭幕的国际商品博览会和商贸信息中心。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各展览机构可利用保税区的展览场所,举办各类型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并享受保税区的政策优惠。

 七、改善保税区货物运输服务条件,方便货物进出。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争取,允许保税区率先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试点。

 八、认真做好扩区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税区扩区方案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早日批准。同时,保税区要加快新区的筹建和招商工作步伐,以项目带政策,促使新区尽快启动。

 九、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使保税区成为我市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市场接轨的改革试验区。要充分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广州的实际,建立与保税区长远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赋予保税区相应超前的改革试验权限。只要有利于显示保税区优势,促进向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市对外部门都要先在保税区试验,取得突破。只要外地保税区已经办了或正在准备办的,保税区都可以办;虽然外地保税区未办,担按国际惯例该办的事,市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帮助保税区大胆试验,不断总结经验。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下放的审批权,市各有关部门要争取上级批准,并委托保税区管委会行使。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其内设机构应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来设置。市属管理部门对保税区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可委托管委会行使。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管理部门涉及保税区的工作事宜,一般应先会知管委会,以便协调。

 十、从1996年至1998年,由市计委每年组织安排财政投资2千万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九五”期间,市有关部门应努力争取将保税区筹集企业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全市债券发行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十一、保税区试行企业审批、登记“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应尽快在保税区设立外汇管理机构,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区内外汇业务。争取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保税区试办离岸金融业务。

 十三、参照国际自由贸易区的通行做法,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对进出保税区与境外的货物争取试行“备案制”;对部分企业试行“合作备忘录制”;对往返保税区与黄埔港的货物,实行“一次性报关、直提直运”制。有关部门要协助海关研究运作细则,尽快推行。

  保税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海关,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

 十四、建立和完善保税区的口岸管理机制,形成口岸功能,方便货物进出保税区。市有关部门应尽快批准保税区车检场投入使用,并研究设立相应的口岸检查与管理机构。

 十五、保税区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审批和向外国商贸人员签发邀请签证通知函电手续,市外办按急件急办、优先办理的原则进行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指标,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通知》(粤府办[1994]9号)规定办理;三月两次往返港澳护照指标,市审批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十六、保税区每年的招干、招工指标可专题报告,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单列下达,管委会审批后报市人事局、劳动局备案,按《广州市人口机构增长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七、市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对保税区供电及电网管理的规定,优先做好保税区的供电工作。

 十八、保税区要积极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的法规和做法,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法规和制度,做到立法先行,以法治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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